从你的图片看,坡面上没有配筋,只有柱和底板底层有钢筋,据此推断,原设计似乎未考虑柱和独立基础交接处的斜向受力,那么独立基础只起配重性质的稳定作用,如果真是这样,在工程量不增减的情况下适当改变一下设计尺寸,应当是安全的。当然,基础总高度由700减为600,可能造成了柱体加长,挠曲变形和稳定会受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了。 |
咱们监理,有时不得不考虑施工过程中操作方便的问题,施工单位总会要求做一些变更以方便操作,这也是人之常情。在工作中就要灵活对待了,如果一味地照搬图纸和规范,有时候很容易和施工单位把关系搞僵,对工作展开很不利。 对于你上面说的这具体事例,我觉得业主插手反而会减轻你的压力,至少你的责任不会那么重了。至于业主让你签字,我觉得你还慎重点好:一般这种情况,不管变更是谁出的,因为是对施工单位有利,就应该施工单位出变更报告或《技术业务核定书》,上边分别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等四个栏目的审核签字意见。施工单位把资料报给你,你签字后给业主,由业主决定是否通知设计单位。你看这样是否可行? |
再嘱咐一句,算画蛇添足也可:施工单位把资料报给你签意见时,尽量不要签“同意”,可以签“基本同意”“请业主审定”“请业主和设计审定”一类的话,然后再签字。如果把话说的太死就不好了。 |
楼上可是老江湖了,太狡猾了啊 开个玩笑,确实是金玉良言。 就上图设计来说就是一个错误,设计要求坡度要小于1/3,而且基础宽度很小,估计柱底的轴力不也会很大,那么高的基础干啥使啊,扯淡。 |
二楼的回复我不同意。 “从你的图片看,坡面上没有配筋,只有柱和底板底层有钢筋,据此推断,原设计似乎未考虑柱和独立基础交接处的斜向受力,那么独立基础只起配重性质的稳定作用”,这句不同意。独立基础坡面上一般就是无钢筋,但据此认为设计没有考虑冲剪力就让人觉得好笑了。可以肯定设计院对于柱与基础的冲剪力是肯定会考虑的。 至于“业主在不增加工程量的基本上,将H1改为200,H2改为400”,我想可以验算一下,千万不要经验主义! |
柱子截面为500*500,柱边到基础边为250,是不是250也够了。 |
江苏 南京 | 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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