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程序的构建[转贴]

发表于2010-04-13     922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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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谁制定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只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数额标准的权限,而工程类采购不管是否达到数额标准都得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其二,当采购项目中货物预算资金比重大、工程处从属地位,但工程的预算额绝对数却较大时,是否从属于货物采购而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从属于服务采购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当货物内的工程处于从属地位,其预算绝对额相对大时,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与货物分包进行采购。
其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以,在《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内,有强制委托之意。而在《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内是没有集中与非集中采购目录之分的,其委托采购非强制性。即“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十分重视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以及与之配套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从而使政府采购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招标投标法》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因此,为了适从两法规定,对于工程的招标采购,目前的普遍做法是,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的编制、计划的申报上从属于《政府采购法》,说白了就是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当采购项目进入到招投标阶段时再从属于《招标投标法》,也就是按发改委的要求办,当采购项目进入支付阶段时,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等,一旦当采购项目发生行政救济事件时,则责任主体就不明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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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程序的设想
对于工程的采购,由于有《招标投标法》的规范,总的来讲其市场秩序基本良好,但为了明确监管主体、便于采购人操作、更加规范工程的采购行为,吸取这些年来的经验与教训,单独制定政府采购中工程采购的程序很有必要。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程序包括两个大的方面内容,一个方面是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的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是作为操作规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的招标采购程序。之所以分别制定,是为了解决前一段时间因两法的冲突而造成的操作复杂与管理混乱问题,更一步明确有关职责;而招标采购程序又分为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和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操作规程。在制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采购操作规程时,其如下要素是必须考虑的。
工程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制定。要明确工程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制定与出台的主体和工程采购招标的限额标准,明确标准制定的权限与具体额度。工程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可分为三级制定,即中央、省和市县,这是考虑到与省管县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同时应明确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所采用的其他采购方式。
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政府采购工程一般都是公益性项目,为了防止形象工程,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工程的环评以及新材料或节能技术的运用等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工程不管资金来源何处,都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编制政府预算,同时还需经过第三方评审,这是为了防止政府采购工作项目无预算、超预算和“钓鱼工程”现象的发生。
工程采购计划的申报与审批。采购人在采购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监管部门对工程采购项目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即是否纳入年度预算、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各项报批手续是否齐全等,然后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工程预算金额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招标采购程序。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规程中重要环节,它主要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
工程的监理与验收。应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引入监理机制,监理的资质应与工程预算金额相匹配,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实行终生负责制。政府采购工程应明确规定第三方验收的数额标准和验收机构的资质标准。
工程款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工程款的支付,不管其资金来源及组成,一律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防止工程款的拖欠或挪用。(上)
原标题:论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程序的构建(上)
http://www.ccgp.gov.cn/llsj/llts/1138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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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采购程序的构建(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2010-04-08 宋军
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估。各级在目录中应确定一个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估的限额标准,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主要从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进行绩效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还采购人一个清白,还纳税人一个明白,同时也是为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库提供数据资料。
工程项目资料的保存。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项目资料的保存期应为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时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责任终生追究制。
在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采购程序的构建中,应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的先进经验以及吸取《招标投标法》适用以来成功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宜操作、较规范、各方能接受的采购程序。并将目前在执行过程出现法律冲突与不完善的地方加以重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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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招标环节中有五个重要步骤必须明确。
项目委托。《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政府采购法》却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为了避免冲突,宜于采购人操作,则应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并经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公告,其公告必须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告的内容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供应商资格的设定。《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或资格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同时还给予了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权力。而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有少数采购人将此权力用到了极限,并以此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而与投标供应商一起串通围标。如何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依法考虑中小企业的利益,应对采购人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权力进行限制,采购人制定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必须与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质量要求相当,不可设定过高的特定条件,限制竞争,从而规范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
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过程中惟一向投标人提出采购要求、指导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法律文件。招标文件具有要约功能和程序上的约束力,因此,应十分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务使招标文件严密、周到、细致、内容正确。所以,招标文件的法定内容要素主要有:前言;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和投标资料表(总则、招标文件、投标书的编制、投标书的递交、开标与评标、授予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需求一览表;技术规格;格式范例;采购国家和地区的合格性。
供应商资格审查。关于资格审查,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一是审查与预审有没有区别;二是由谁审查和怎么审查。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别规定:“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仅从字面理解而非“预审”,也没有规定如何审查。而对于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其审查权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而知。目前许多地方采取的做法是由采购人审查,采购人将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名单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按名单发售招标文件。这样做有两个严重后果,其一,采购人可以圈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串通供应商围标。其二,拿不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连质疑的资格都没有,可谓投诉无门。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供应商没有得到招标文件,只有“询问”的权力,而没有“质疑”的资格,更没有“投诉”的权力。
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在资格审查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即为了节约招标费用,也允许“采购实体”进行资格预审而非审查,但同时规定,将投标供应商人数进行了明确,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有相对应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家数的最低底线,工程预算越大,投标供应商越多。这样一来,串通围标的成本就加大了。
对于资格审查,笔者认为:要么限制采购人的审查权力,只允许采购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同时,给予未通过审查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权力;要么将审查权赋予评委会,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设定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程序。也可规定,一般项目的公开招标不设定资格预审程序,只有邀请招标才有资格预审程序。
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规范其行为,有三个步骤必须明确。一是在工程采购中只允许联合体投标或者分包,严禁转包。二是严格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必须来源于投标人的账户。三是投标文件必须申明投标有效期,并与招标文件一致。
评标。评标是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中关键的一环,前后一切工作基本是围绕评标工作展开的。因此,在构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采购程序时应把握如下重点。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确定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依据采购项目预算数来确定,并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与评委人数对应标准。评委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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