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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1.0.2 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3 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工作。 1.0.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 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建设、设计、勘测单位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 1.0.7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9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若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2.1 开挖 2.1.1 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2.1.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3 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 2.1.4 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2.1.5 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1.6 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 2.1.7 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2.1.8 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汁要求加固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开挖。 2.1.9 在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以及在水下开挖,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挖方法。 2.1.10 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 (1)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Gm。 (2)设计边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不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一个台阶坡脚位置的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以及对2.1.9所述情况,其开挖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排水 2.2.1 基坑开挖施工中,应及时排出工作场地的积水。基坑中来水量很大时,应采取有效办法减少来水量。 2.2.2 基坑排水应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 2.3 出渣运输 2.3.1 出渣运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3.2 堆(弃)渣应符合下述要求: (1)场地应有足够的容量,施工过程中不宜变动。除通过论证合理或对堆(弃)渣需要利用者外,应避免二次挖运。 (2)宜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时应结合堆(弃)渣造地。 (3)不得占用其他施工场地和防碍其他工程施工。 (4)不得堵塞河道。 2.3.3 出渣运输和堆(弃)渣不得污染环境。 -------------------------------------------------------------------------------- 3 钻 孔 爆 破 3.1 一般规定 3.1.1 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 钻孔孔径按造孔的钻头直径(d)可分为: (1)大孔径110mm 3.1.2 紧邻设计建筑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1.3 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进行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材料,若使用不抗水或易受潮的爆破材料,必须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进行爆破,必须采用抗冻爆破材料。 3.1.4 本规范所述炸药用量,以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若使用其他品种的炸药,其用量应进行换算。 3.1.5 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 |
附录A 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量的标准 A1.0.1 宏观调查和地质描述方法判断爆破破坏的标准。 只具备所述条件之一,即可判断为破坏。 (1)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内业整理规程》(SDJ19-78)中,裂隙频率被定义为单位面积(m2)上的裂隙条数,裂隙率则为单位面积上的裂隙面积。产生爆破裂隙,裂隙频率和裂隙率都会增大;原有裂隙张开,也会使裂隙率增大。 (2)文理已明。 (3)从地质锤锤击时的发声状况进行判断,一般新鲜、完整的岩体,发声清脆、频率较高;被爆破振松的岩体,发出空声或哑声、频率较低。 A1.0.2 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量的标准。 所定标准依据观测仪器的观测误差,但比之略大。许多场地采用钻孔声波法、电火花法、微地震法所作的误差试验表明,观测误差一般为4%~7%,本规范则把标准统一定为大于10%,其理由是: (1)许多场地大量实测数据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变化率(η)或小于所用仪器观测误差(即判断为不破坏),或大于10%(即判断为破坏),而在观测误差与10%之间的数据很少。 (2)国内一些研究者从观测数据的变化率处于观测误差与10%之间的很少,以及它们相对于观测误差所增加的百分点(只有几个)不大的情况,把这类数据对应的破坏,称为轻微破坏区的下限。 (3)通常,轻微破坏区的下限只涉及少数局部部位,对岩体来说,它的存在并不影响整体基础的强度,通过基础灌浆,这些部位的整体性和强度都会增强。 只作爆后观测,一般多发生在检查基础岩体质量中。实践表明,把观测部位附近原始(未扰动)状态的波速当作爆前波速进行比较判断,也能得出较正确的结果。观测资料的变化趋势和特点,需与爆破和环境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才易作出较正确的判断。 -------------------------------------------------------------------------------- 附录B 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经验公式 B1.0.1 公式(B1)中的常数项K、a,根据对爆破观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求得,若确无条件进行试验观测,可参照表B1选取。表B1摘自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其中,岩性在本规范中称为岩体特性;坚硬岩石、中硬岩石和软岩石,则分别称作坚硬的岩体、中等坚硬的岩体和软弱的岩体。 表B1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此外,当考虑爆破区与观测点或建筑物、防护目标的高程差对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影响时,可采用下述经验公式: V=k(w1/3/D)a/(w1/3/H)β (B1) 式中V――质点振动速度,cm/s; W――爆破装药量,齐发爆破时取总装药量,分段延迟爆破时视具体条件取有关段的或最大一段的装药量,kg; D、H――分别为爆破区药量分布的几何中心至观测点或建筑物、防护目标的水平距离和高程差,m; K、a、β――与场地地质条件、岩体特性、爆破条件,以及爆破区与观测点或建筑物、防护目标相对位置等有关的常数,由爆破试验确定。 上述经验公式(B1),摘自《爆破安全与防护》(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7月)。 -------------------------------------------------------------------------------- 附录C 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C1.0.1 表C1把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龄期,按3.7.1条文说明所述划分为三个阶段,而没有对初凝前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作出规定,是因为尚未初凝的混凝土在爆破振动作用下,相当于对其再次振捣,将使它的结构更密实。表Cl主要参考下述文献制定: (1)《爆破对新浇筑混凝土的影响和控制标准的研究》,载《爆破》杂志,1990年第3期。 (2) C.M.Nieble,《Vibration Aspects on Planning Blasting for Dam Foundations》,1978. (3) G.A.Scott,《Concrete and Grout Damage Control for Blasting at Upper Stillwater Dam》,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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