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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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供 水 水 质 标 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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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要求
1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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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水质要求
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
先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
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水质检验和监测
1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
2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3 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未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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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安全规定
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的一切防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2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4 水厂、输配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5 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6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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