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分包与指定分包

发表于2005-06-08     4250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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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6-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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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的责任连带承包人,一般的情况承包人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就是业主让你对他进行管理,1999版FIDIC规定了,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商“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这种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就和承包商没有责任了。但,承包商可能要承担单价的风险,

 发表于2005-10-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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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从工程质量和成本出发,现实中指定分包是常见也是难免的事,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我们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这样规定:“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可以看出,劳务分包不存在质量保修,专业分包则存在连带责任

 发表于2005-11-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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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多企业要求劳务企业留保修金。这种作法肯定不对。

tiezhong555

山西 大同 | 其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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