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你不是甲方么,了解施工方的这些税费干嘛呢?我倒是知道2002年以前的,现在的不清楚了,市场变化太快,希望在江苏搞施工经营的同志给她答疑 |
我虽然是甲方,但我不是一味的向以打倒承包商为目的,就想牢牢的困死承包商,我想要的是通过一个工程达到双赢的目的。那么了解施工过程的税费后能有利于我更加系统的考虑合同条款,尽量减轻承包商的压力 |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税目为建筑业,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 |
以下是引用晖晖820323在2005-4-19 13:00:00的发言:我虽然是甲方,但我不是一味的向以打倒承包商为目的,就想牢牢的困死承包... |
江苏 南京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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