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分包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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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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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8-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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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包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受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受包人和劳务受包人。
第六条(基本原则)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七条(受包人的资格) 受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八条(分包内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受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受包人。
第九条(分包限制) 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分包管理) 分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者外聘。
第十一条(责任制度) 分包人和受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不妨碍受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以随时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划分) 对于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分包人和受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及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必须依法追究分包人或者被挂靠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担保)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
第十四条(禁止转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违法分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受包人的;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四)受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挂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挂靠行为: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干预分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及其受包人,不得干预分包人的劳务作业分包活动。
第十八条(处罚) 对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企业,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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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雇用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劳务进入建设工地及变相分包。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相应的职责,但须将委托内容通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第三章 承包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及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尚不具备公开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应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议标。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尤其要对分包单位再次分包负责。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要负责分包工程的单元工程划分工作,并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最终检查。
第四章 分包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分包单位应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一样,须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指定推荐分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根据专项工程的情况,可推荐专项工程的分包单位,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工作内容和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情况。承包单位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项目法人推荐的分包单位。如承包单位同意,则应与该推荐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单位拒绝,则可自行承担或选择其它单位,但需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项目法人不得因推荐分包单位被拒绝而进行刁难。
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
项目法人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该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
由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单位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第六章 分包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推荐分包的程序:
一、当项目法人有意向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推荐分包单位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它情况。
二、承包单位如接受项目法人提出的推荐分包单位,则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如拒绝,并自行选择新的分包单位,则由承包单位报项目法人审核同意。不管是项目法人推荐还是承包单位自行选择,都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当项目法人需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通过优选指定分包单位时,应将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他情况通知承包单位。
二、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按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签订协议。
三、由项目法人协调,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当承包单位需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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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伙计,周兄说的很好,其实作为施工单位是不能分包的,但要看业主如何介定了,电梯铝合金等一般都是业主自己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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