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发表于2005-08-20     2677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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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6-01-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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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转发)
李其友
摘 要: 小浪底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对参建单位明确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全面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质量检验方法,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和设备驻厂监造,采取有效质量试验、检测、检验等质量控制的科学手段,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小浪底工程投入运行几年来的安全监测资料分析论证表明,小浪底水利枢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关键词 建设质量 招标管理 承包单位
一、严格招标管理,优选有质量信誉的承包单位
   1992年,小浪底工程主体土建工程国际招标程序严格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及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推荐的程序进行,整个招标过程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3个阶段12个步骤进行。对35家公司组成了9个联营体和2家独立公司进行投标,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要求,业主于 1993年8月31日下午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北京总部举行公开开标仪式。评标工作历时4个月。从1994年2月12日~6月28日进行了合同谈判。
经过严格的筛选、审查,选定黄河承包商(责任方意大利英波吉罗公司)为一标大坝工程的承包商,中德意联营体(责任方德国旭普林公司)为二标泄洪排沙系统工程的承包商,小浪底联营体(责任方法国杜美兹公司)为三标引水发电系统工程的承包商。
   1994年7月16日业主与3个中标承包商正式签订了合同。招标工作在水利部和世界银行的监督下完成。
  小浪底工程的其他土建工程国内标、机电安装标和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是严格按1995年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的。通过严格的招标程序选择素质高、能力强、信守合同的承包单位,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关键。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小浪底建管局作为业主,小浪底咨询有限公司是工程监理单位,3个主体工程土建标的国际承包商联营体和一个机电安装工程标的国内承包商联营体分别负责各自的标段施工,水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小浪底工地设立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建管局还吸收参建各方质量负责人组建小浪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各个合同参战单位组织建立质量管理网络。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和合同的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的车间图审查、施工措施审查、施工过程监控、原材料检验、缺陷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建立了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中心、各工程师代表部分工负责的质量监控体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检测工作需要,成立了测量计量部、质量管理试验室、原型观测室等,通过测量计量、试验检测和原型观测等手段,实行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都在工程师的动态跟踪和监控之下。咨询公司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责任制”“现场监理跟班制”“质量情况报告制”“质量例会制”和“质量奖罚制”。
  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建立了以质量经理为中心,成立了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立了质量检控试验室等。各工区分工负责、现场质量监控与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相结合,内部实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的质量保证体系,业主还聘请国内水利水电专家组建了“小浪底工程建设技术委员会”,聘请加拿大CIPM国际咨询公司的专家组,及时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为搞好小浪底工程质量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证。
  针对小浪底工程的特点,依据89个国内规范标准和145个国际规范标准,编制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工程技术规范列入合同文件。随工程进展还完善了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小浪底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际标验收工作规定》《关于加强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工程质量例会制度》等,这些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为工程质量提供了制度的保证。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按照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组建了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完全置身于政府委托的监督部门的监控之下,是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质量管理法规实践的结合。
三、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监理
  FIDIC合同条件特别强调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师必须坚持在施工现场和承包商一起对工程质量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签认,一个国际标就有
数万张的双方签认单,每一张签认单内都有质量内容的反映,分清了双方的责任和过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对承包商的
所有施工活动和工艺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做好工艺控制和工序质量自检,工序结束时,自检合格后由工程师值班员检查、认证。未经认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现场监理人员全天跟班监督承包商按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和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方法、工艺与措施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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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

 发表于2008-05-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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