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发表于2005-08-31     6756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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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
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三条 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5.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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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3.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4.负责安排调换工种职工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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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对工伤致残人员提出鉴定性意见。
4.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入库。
2.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第三十六条 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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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
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
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3.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5.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
16.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17.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工地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7.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 “三定” 原则督促整改。
8.参加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9.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0.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11.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按“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班(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8.参加本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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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
故。
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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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条 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及其管线,道路,作业棚,加工间,及其它危险品库等。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重要转动机械试运,管道吹洗等。3.特殊作业:包括机械设备安全和操作、架子搭设、现场电工、电焊工和高空作业、爆破、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路施工,电缆沟、接触易燃易爆、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作业等。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附录B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下方及其附近作业。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3.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4.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5.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6.其它危险作业。附录C分公司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6.安全奖惩制度;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10.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1.卫生防病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7.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附录D公司安全处(科)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5.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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