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发表于2005-11-06     2681人浏览     15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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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1-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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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

 发表于2005-11-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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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提升料盘坠落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3月12日17时48分,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中原实业公司建筑分公司,在陶瓷南路供电局家属楼施工,因违章操作,利用提升料盘乘人,钢丝绳拉断,提升料盘坠落,导致3人死亡。
1990年3月12日17时30分以后,中原实业公司施工队队长张某、提升司机张某、瓦工张某准备上六层去,他们不从楼梯上,而违章乘提升料盘上。这时,提升机操作手王某正准备由四层往六层上运木料,司机张某走过去,将提升架由四层落下,让王某送他们上六层。王不同意,说“提升架不能乘人”。张见王不给开,就强行让旁边的于某给开。(于系非操作司机)
于某开机前,看见提升料盘上已站着张某等3人。于将提升架升到二层停了一下,架上的人向上摆手,于又将提升架升到三层停一下,架上的人又向上摆手,当升到六层时,提升架被一根施工架杠挡住,停机的同时,钢丝绳被拉断、提升架突然坠落,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l、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缺乏应有的维修保养,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2、职工安全素质差,非操作手违反“非司机不准开机”“料盘上不准上下人”的规定,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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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一中工地卷扬机吊盘坠落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6月13日上午10时,临武县第一中学建筑工地卷扬机钢丝绳从衔接的绳卡中拉出,导致吊盘坠落,造成死亡2人,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该县建筑公司职工尹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6年1月,该县建筑公司承建一中实验大楼,尹某任工地材料保管员。工程进入第三层楼面施工时,卷扬机吊盘钢丝绳曾先后两次拉断,用绳卡衔接后又继续使用。后尹到公司领回80米新钢丝绳,放进仓库,没有更换。经过两次断接的钢丝绳吊盘,从第三层楼面往上只能再升高2米,否则,断接处的绳卡就过不了地脚滑轮。4月24日,三层楼面完工后,因资金短缺大楼暂停修建。此后,另一工地来一中工地借卷扬机,一中工地负责人表示同意,并交代尹某某,将架子上的水箱拆下后再让搬走卷扬机。6月13日上午10时许,另一工地林某某等5人来到一中工地要搬卷扬机。尹说:“你们把水箱拆下来,才能搬卷扬机”。林说:“我们就一起搬”。说完二人一起上到三层楼面起动控制板前,尹打开卷扬机电源开关,将卷扬机升高约一尺多又放回原位置。便对搬卷扬机的人说:“开得起了,没问题,你们上吊盘吧!”,大家见放水箱的木架有20多米高,都不敢上。尹又说:“你们上吧,不要怕,没问题”。林某某等三人就上了吊盘,并让尹开动卷扬机。当吊盘从三层楼面升高约2米时,绳卡便卡在地脚滑轮上。由于卷扬机仍在运转,钢丝绳便从衔接的绳卡中拉出,导致吊盘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操作,忽视安全。尹某某身为建筑职工,明知钢丝绳断接两次未加更换,不顾卷扬机吊盘不准乘人升降的规定,无证开机载人起吊,且起吊前既不作全程试运行,又不向他人说明钢丝绳断损情况;他人不肯乘吊盘冒险作业,再三动员让他人乘吊盘取水箱,是造成事故的直接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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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湘衡制药厂脚手架断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湘衡制药厂违反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导致脚手架断塌,造成死亡1人的严重后果。该厂工地施工班长廖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87年8月36日,施工队完成三层楼面捣制工程后,需升高脚手架砌墙。因架子工徐某某请假回家,被告廖某某便擅自安排泥工汤某某、学徒工屈某某开架作业。由于汤、屈二人不懂扎架技术,把一些不合规格的带皮小杉条圆木当作小横档杆使用。架子升完后,廖未去现场检查验收,便安排人员将红砖担放到架板上。27日下午,架子工徐某某回到工地,发现西三墙升的架子不合要求,便将情况向队长作了反映。第二天早上,廖某某也发现西三墙的横杆木小了,并看见徐某某正在更换。但在尚未换好的情况下便要工人上工。当一名泥工刚走到西三墙架板上时,一根小横杆因承受不住重量而断裂,架板下塌。导致那名泥工从9米高的架板上摔下来,造成左额颞骨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作业,不顾安全。廖某某身为施工班长,只注意施工进度,忽视作业安全,擅自安排不懂扎架技术人员扎架,并违反脚手架搭设完毕要经过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的规定,不到现场检查验收,对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隐患未完全排除时,便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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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造纸厂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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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2日,北京造纸厂发生了一起死亡1人,重伤2人的伤亡事故。这是一场没有安全措施的施工酿成的悲剧。
1982年初,北京造纸总厂为了盖职工宿舍,决定迁建三号存料大棚。造建任务由一家金属结构厂承包。后来,金属结构厂因嫌造纸总厂清理现场速度太慢,便中止了承包合同。造纸总厂决定自己承担这项工程,由主管基建工作的副厂长孙某负责。
10月中旬,孙某在布置造建任务时,强调要加速造建进度,对施工安全却没过多强调。设备科副科长贺某接受任务后,连个安全会也没开,就让工人开始施工了。在施工中,孙副厂长一次也未到过现场。
这次施工,不仅没有具体的安全措施,甚至连设计图纸、工艺要求、质量标准也没有。工人没有明确分工,混岗作业。
在高10米、长48米的料棚周围的施工现场,没有一组脚手架,没有一片安全网,安全带没地方挂,就由二人拽着。工人们在上面干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胆颤心惊。有的工人怕危险,不愿上。贺副科长的办法是:“上面活有上面活的钱,下面活有下面活的钱。”当工人提出安全要求时,贺某也未予理睬。
这一切都在孕育着一场悲剧.
11月12日下午13时30分,存料大棚东坡沿檩焊缝开裂,3名工人一齐从高处坠下,1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人也摔成了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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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京市714厂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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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7月8月12时06分,南京市513厂为714厂提供拍摄工厂全景的热气球第四次升空至50米左右高度时,吊篮与球囊突然解体,吊篮坠地焚毁,造成吊篮内513广两名操纵员、714厂三名摄影员全部不幸遇难。
714厂为进一步搞活经营,结合“熊猫”创脾30周年,建厂50周年活动,扩大工厂和产品的对外宣传,同时省、市外事部门也希望该厂搞出一本反映工厂情况的画册。根据画册的设计,需要拍摄一张工厂鸟瞰照片。为此714厂与513厂联系签订了热气球升空服务协议书,由513厂负责安全升空,配合714厂摄影、摄像。
7月8日上午10时15分,热气球第一次升空观察气象;10时30分左右,热气球第二次升空,开始摄影,吊篮内共乘四人。升空高度约50米,空中工作4―6分钟。在空中停留时,发现先后有四根钢丝绳拉脱,即向地面示意并安全降落。经查,确有四根钢丝绳已拉脱,随即换上了六根直径为3.9毫米的新钢丝绳。11时50分,开始第三次升空摄影,吊篮内共乘四人,升空高度约80米。空中工作约10分钟后降落。12时刚过,开始第四次升空作业,吊篮内共乘5人。升空高度约50米左右,球体下部突然抖动一下,紧接着球体与吊篮整体分离,吊篮迅速坠落,并燃烧起火,5人当即遇难。球囊升空飘走。
经现场检查坠毁的吊篮,连接钢丝绳共16根。其中有l0根在压结处拉脱,有4根是钢丝绳上端的连接尼龙绳扣齐根部拉断,有2根在压结处下端断裂。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一事故是在热气球负荷分布不匀,局部受力过大,连接钢丝绳较长时间在高温下工作后结合强度不足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发生的。
1、负荷分布不匀,局部受力过大。热气球在第二次升空过程中,曾出现四根连接钢丝绳在压结处拉脱,对这种事故征兆未查明原因。而新换的钢丝绳长出原来的30毫米左右。长度差异可能使负荷分布不匀。
2、采用带塑料皮的压结连接方法,使在高温条件下连接钢丝绳强度不足。这种带塑料皮的压结部分在高温下强度损失很大。事故后,对压结部进行的高温下模拟试验表明,在100℃左右,压结强度将下降39%左右。再加上受到局部过大负荷时,即被拉脱,并迅速扩大,导致整体脱离。
3、513厂对热气球的一些技术问题,认识不清,措施不力,以致造成这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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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金工业部第18冶金建设公司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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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10月22日23时20分,冶金工业部第18冶金建设公司施工天津水泥厂烟囱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4人,重伤1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1万多元。
1983年8月29日,该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市化建公司签订合同,分包了天津水泥厂一座65米高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该工程由三建筑工程公司一工区采用无井梁液压提升滑模施工,10月22日23时20分左右,当滑升到60米高度时,突然发生操作平台整体倾覆坠落事故,造成在平台上操作的16名职工中14名死亡,轻、重伤各1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该三建筑工程公司采用无井梁液压提升滑模施工中,滑升速度与出模后的混凝土强度增长值不相适应,强度增长缓慢、滑升速度偏快,使承力杆失稳,造成滑模操作平台整体倾覆。领导干部思想麻痹,措施不力,技术指导上盲目性大,缺乏科学性,施工管理违反程序,处于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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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安大酒店工地梯毁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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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6月14日13时40分,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处三公司,在西安市丰镐路国安大酒店主楼B段进行拆除58米高的ST―2A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作业中,发生电梯笼失控,从52米的高空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
6月9日,三公司研究电梯拆除工作,成立了有机械技术员宋某等11人的拆除小组,由经理黄某负责领导和地面指挥,建筑安装工程处安监科主任邹某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宋某具体负责电梯拆除工作。
6月14日,正式开始电梯拆除工作,上午10时左右,第一节立柱和四个滑轮顺利拆除。准备把梯笼下滑到预定位置拆除第二节立柱时,限速器发生动作,梯笼被锁卡在导轨中不能升降。当时梯笼内有宋某和王某二人,宋喊在脚手架上雷某下来两个人帮忙,雷到梯笼内后,宋打开限速器盖,发现调节螺栓松不动,无法调整,就用管钳板手拆限速器南面的螺栓,雷拆限速器北面的螺栓,限速器整体拆除,宋把梯笼滑到预定位置,由王某固定好保险钢丝绳后,拆除第二节立柱。11时30分左右,第二节立柱顺利拆除。然后,将梯笼停在第三节立柱的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为52.8米,作业人员从楼梯下楼吃饭。
13时20分,作业人员仍从楼梯上到屋面,宋某等5人通过外脚手架下到梯笼上,其中2人留在梯笼顶部工作平台上负责扶小扒杆,松动立柱螺栓,三人在梯笼内,另有三人留在屋面,黄经理在地面指挥。当宋操作电器开关,梯笼下降500毫米后,又被卡阻在导轨中,即不能下降又不能上升。宋叫雷用手压开电磁抱闸,扳动一下传动轮,但传动轮扳不动。宋又用电器开关启动,梯笼仍然不动。宋就拿管钳和扳手调整刹车,螺栓松了约1.5扣之后,继续用电器开关启动,梯笼还是不动,就命雷出梯笼检查。雷没发现什么异常情况,宋想再试一下,就在这时只听“哗啦”一声,梯笼失去控制,从52.8米的高空坠落下去,造成梯笼内2人和梯笼顶部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设备在拆卸立柱作业中,平衡重业已拆除,电梯在不平衡状态下运行,依靠自重和涡流制动下降,依靠电磁制动器刹车、限速器保证安全、而宋在发现限速器发生动作后,不是设法修复,却擅自将限速器整体拆除,使梯笼失掉了安全保证。
2、限速器被拆除后,电梯已处于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电磁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只能增加,绝不允许有丝毫减少,以确保刹车。但是宋违章松开电磁制动器刹车和调松电磁制动器,减少了制动力矩,加速了坠落速度。
3、保险钢丝绳挂设不当又未进行验算,致使直经12.5毫米的钢丝绳在梯笼失控自由坠落时,抵不住巨大冲击力,被导轨架上角铁切断,没有起到保险作用。
4、厂方提供的人货两用施工电梯说明书的型号和设备电气原理因与实物不符,使现场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性能了解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发表于2005-11-06   |  只看该作者      

10

谢谢~~`
安全教育又多一份讲稿!

wangubuhua

河南 济宁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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