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笨东提供靶子: 招投标法逐条释解(六,完)

发表于2005-10-04     1291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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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释解】 本条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除外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贷款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这些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采购规模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但依照本条规定,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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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释解】 本条是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进行招标时,其招标条件和招标程序的适用规范问题的特别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外国政府的贷款,并且规模不断扩大。而提供这些贷款的有关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 通常对使用这些贷款的项目的招标事项提出了要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还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贷款采购指南或贷款采购准则,对使用其贷款的项目的招标条件和招标程序作了规定 ,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所不同。遇到这类不同规定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优先适用提供贷款或援助资金的有关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规定。但是,如果提供贷款 或援助资金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规定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如,有损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稳定或国家统一的,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道德观念相悖的等,则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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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自该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为准。
本法是1999年8月30 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 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的一段时间以后再生效施行,主要是为了使各 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如法律的宣传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的制定工作等,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撰稿人:安 建 刘左军 袁 杰 刘淑强 赵 雷 王 翔)

 发表于2005-10-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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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既然知道有人违法了,如果不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那就无权举报,那旁人知道了就没用了吗?不知道为什么设定这样一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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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法律本意不错啊,可对最后一项扶贫资金怎么监督呢?一般来讲都是扶了个别的头目,当地群众还是穷,甚至还有富了外地头目的情况.还不如在本地邀请招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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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这条没说的,不能说外国人给了钱就什么也成他的,咱们该尊重就尊重,该管了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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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呵呵 法律没说的,后边有撰稿人的名字了,估计他们也参与制定法律了,我觉得里边搞建筑的可能不少,6人里最少三人有建筑背景。这个法律和建筑符合的多,和别的行业符合的少。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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