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的提出,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1997年,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 我们知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项目实施(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把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彼此分离的关系,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 该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设计与施工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设计和施工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造成各类建筑业企业规模弱小,组织形式单一,缺乏国际竞争力等等。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在EPC模式下,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克服了由于设计施工分离导致的投资增加和工期延长等弊病;对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新形势具有决定作用。 中国于1993年~2003年期间,共完成国内工程总承包3409项,合同金额2550亿元,年完成合同额320亿元,一批施工企业组建的总承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如天津建工集团重组成立了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对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实施,1998年~2002年期间累计完成工程总承包产值52.2亿元。 近20年来,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一批具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企业集团逐步发展起来,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建设公司等;一批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或施工企业通过改革和发展,成为以设计或施工为主导,具备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工程公司,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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