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进行招标,但应当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安徽 亳州 | 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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