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6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版第8.7条已经做了明确的界定,请参照条文说明理解。 具体做不做喷淋要考虑工程类别、建筑规模及面积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7.6 自动灭火系统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个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堂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应设气体或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
五楼的解释很明确,也就是“酒店客房一定需要设喷淋”的。 |
发表于 2019-10-17 不是说高层建筑吗?两层,不超过15米也能算高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修订版)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其中注明已经解释的很明白,也就是酒店客房应设置喷淋。 |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北京 |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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