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怎么样理解?

发表于2005-11-23     2098人浏览     9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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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1-23   |  只看该作者      

2

能否具体些,有点猜意思的感觉。
好象是:不论现场怎样改变,都不增加费用。既然没有产生费用,自然没有归属问题。

 发表于2005-11-23   |  只看该作者      

3

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中的“增加费用”予以删除,肯定是业主不想承担费用。
请楼主明确是哪一条,以便于大家帮你分析。

 发表于2005-11-23   |  只看该作者      

4

楼主的表达不是很清楚,猜不出什么意思,要有上下文的呀。

 发表于2005-11-23   |  只看该作者      

5

很多条款,举一个例子,标准条款要求“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如有)”,现在去掉“增加费用”,就是这样。问题就是应该怎样理解,是“不用增加费用”还是“是否增加费用费用待协商”?如果引起争议怎么办?

 发表于2005-11-23   |  只看该作者      

6

按条款来理解应该就是“不再计算增加的费用了”。这一条款明显就是不合理的啊。实在是争议不出结果。最好申请仲裁,看看能不能把这条不合理的条款取消。

 发表于2005-11-23   |  只看该作者      

7

没什么争议的了。
标准条款要求“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如有)”,现在去掉“增加费用”,就意味着:因为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不用给承包人增加任何费用了。

 发表于2005-11-24   |  只看该作者      

8

在这样的表述下,还是可以尝试着和业主代表搞好关系,然后以这样的理由去要点费用的:
之所以删去“增加费用”,是要把增不增加费用这件事的决定权完全归属于业主,但还是包含着“在合适的情况下,业主也还是会,或是可以增加费用的。”
但如果上面的条款改成这样:(前面不变),需延长工期,但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这就一点办法也没了。

 发表于2005-11-26   |  只看该作者      

9

其实这样说明业主根本不懂法律,这样明显地删除可能是无效的或者仍然会存在很大的争议, 即使想让施工单位承担更大的风险,也应该换一种比较合法的方式

 发表于2005-11-27   |  只看该作者      

10

呵,与9楼的探讨一下,这样的删除会给业主带来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是明显不公还是?
其实,这份合同中,施工单位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关键看,你怎么样使用这个条款了。
当然,不管怎么争取,在这样的条款下,施工单位确实是承担了相当一部分风险,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让业主也为此条款去承担属于他的风险呢?承包商有什么办法来与业主进行博弈呢?
FIDIC的新版中,已经要求业主提供“资金计划”了,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呢?
一般情况下的延期,量少影响小,承包商是可以拿来作为筹码在别的地方得到一定的补偿的,如果业主真的出现某些大意外,这时,承包商可以提出哪些要求呢?
以上这些,都是受到9楼朋友的意见的触发而产生的,真心的谢谢你。也希望我的这些意见,也能给其他朋友以触动,大家一起来进步。
我相信,我也正在体会,这个大环境迟早一天,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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