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发表于2006-01-17     1392人浏览     2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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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6-01-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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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缘由
我市于1987年10月18日由东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确保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制定《规定》的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自1988年10月以来已历经两次修订以及2001年机构改革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规定》中的行政许可主体、执法主体及部分条款的制定依据均发生了变化。为了遵守法制统一原则,理顺河道堤防管理体制,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
二、修订依据和原则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照依法行政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修改。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发证问题
如果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但经过我们向各镇村调研后,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发证的问题涉及到全市大量集体所有土地转归国有,涉及到农民利益问题,有关镇区及村组的抵触情绪很大,另一方面也会因征地工作耗资巨大而增加政府财政压力。考虑到如果采取所有权、管理权分离的方式对河道堤防进行管理影响不是太大,且从当前全省乃至全国的实际情况看,都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分离的问题,故在本次修订中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作确权发证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河道堤防的协调管理问题
鉴于河道堤防管理的客观情况,常常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种植以及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维护好水事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修订草案》第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2、关于堤防护堤地范围划定问题
《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堤防护堤地的划定范围不够具体,相关划界程序也没有具体明确,《修订草案》第五条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堤防护堤地范围的划定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增加河道堤防的管理力度。
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前,应当将建设方案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规划等部门提出,河道堤防没有明确具体的划线,他们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据此,《修订草案》第五条的有关条款作出了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划界红线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镇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有关标准划定护堤地范围,具体方案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细化我们的工作,确保对河道堤防的监管。
3、关于河道采砂问题
200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有关河道采砂管理、采砂许可以及非法采砂的处理问题明确作出了新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如下: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采砂石土料的,应按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规费征收问题
关于征收堤围防护费的问题,市政府在2003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颁发〈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5号)中已有新的规定,据此《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修订如下:
凡受堤围直接捍卫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征收问题,《规定》并未涉及,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里已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中对此予以规定有现实意义,因此第九条规定如下:
经批准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发表于2006-06-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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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试 行 )
2005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长江堤防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 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辖荆江大堤、洪湖监利长江干堤、荆南长江干堤、南线大堤、松滋江堤、虎东干堤、虎西干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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