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的11号注册规定

发表于2007-01-18     1369人浏览     5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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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2-01 17:59:11

 发表于2007-01-18   |  只看该作者      

2

看到这个通知后感觉它好像也没有说明与安全评价员的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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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2-01 17:59:11

 发表于2007-01-19   |  只看该作者      

3

有一点很重要的说明了。几个企业必须按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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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2-01 17:59:11

 发表于2007-01-23   |  只看该作者      

4

相关网址是:http://www.anquan.com.cn/Article/Class103/Class118/announ/200701/49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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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7-01-28   |  只看该作者      

5

以下是引用zhanghongkk在2007-1-18 15:28:00的发言:看到这个通知后感觉它好像也没有说明与安全评价员的关系啊!...
第十七条已经说明职业范围包括“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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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2-01 17:59:11

 发表于2007-01-28   |  只看该作者      

6

1、本规定美中不足的是总局的文件 不是国务院的条例 不过总局能做到这些 已经很不错了 。
2、本规定 取消了以前的“单位可聘用为中级” 不过也没什么了。
3、对于更换单位有了改变,只需解聘证明即可。
4、有了印章。
总的来说 是比较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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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a1997

浙江 宁波 | 路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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