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例如:地上5层是商场,6层及以上是住宅。
商场部分: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50m则按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做防火设计,如为24m及以下,则按多层公共建筑作防火设计。
住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则按二类住宅做防火设计,如住宅高度大于54m则按一类高层住宅做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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