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GB 50016-2014 第8.4.2条应该如何理解

发表于2020-04-15     32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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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0-04-15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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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8.4.2条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上规定可知: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处指的是整个公共部位。


时间海20

中国  |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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