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有一定数量的重要钢构件应制作样板(钢柱、吊车梁、钢屋架等)。样板完成后,由业主、监理、施工(必要时应有设计)等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后方可加工制作。
(2)构件加工的主要工序有:原材料验收、调整(调直或整平)、下料、除锈、放样、组装、校正、预拼装、焊接或连接、检验、涂装以及高强螺栓摩擦面处理等(根据工程情况可增减、调整上述工序)。
(3)钢构件出厂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料:
1)原材料进场检验、复试资料;
2)工艺评定资料、焊接探伤报告;
3)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检验报告;
4)除锈、底涂、焊接、拼装等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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