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提出的问题很好.现将此贴置项.欢迎网友积极参与研讨. |
劳务分包属于分包的一种形式,在质量报验检验批中,劳务分包项目经理也应在分包项目经理签字栏中进行签字,工长应由劳务队伍工长签字或技术员签字,技术负责人应由总包人员相应人员签字。在工程技术方案资料中应由总包单位进行编制,对外联系单方面应由总包签署。 专业分包:技术方案由分包队伍编制总包审查批准;报验批有关的栏项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应由分包、总包相关人员共同签署;对外联系函件应由总包签署。 私自分包:不符合法律法规程序,所以资料肯定不能反映,应全部由总包单位代签。 |
zhongcong 网友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比较全面、具体。欢迎网友积极参与讨论! |
以下是引用steel-81在2007-1-26 13:58:00的发言:“《建筑法》”规定建筑主体结构严禁分包,这一规定好像在现实情况中难以... |
我正负责管理一个分包工程,分包商与本公司、甲方都有奇妙的关系,我感觉如同身处一个没有必要但又充满矛盾风险的境地中,经常度量各方的态度、举动,夹在边界上,感觉很辛苦,白头发都多了几根! 在安全、进度、费用、质量等方面都很难把握,做戏又要做得像样,更令我日渐疲惫无趣。 在我认为:项目开始前,彼此签订一份明确的合同是很重要的,对各方责任、工作范围、目标成果交付及检验标准、费用列支等都应有个明示(至少具指导遵循的)。 还有一个感慨:让那些不懂项目管理的领导对项目作出决策,苦的、烦的是了下面的人! |
劳务分包属于分包的一种形式,民工是建筑的主力军,没有一家施工单位是靠自己的职工完成工程承包项目的,都是雇佣的民工,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分包,同时也便于总包单位的管理 |
现在的建筑行业里面基本上多存在总包和分包的含义. <建筑法>中规定的主体结构不允许进行分包,必须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现在的需要建筑行业的公司.名义上是施工单位.其实也就是履行的施工总包管理. 基本上就是提供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然后再与其他的合作单位,具有施工队伍的企业进行总分包的合同关系. 其实这也是国外的一种施工方式. 我是觉得中国以后会越来越多的出现这样的施工管理形式的. 即:业主-总承包单位(管理)-分包施工单位-施工队伍-民工队伍 |
在目前国内项目承包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多数在以施工总承包的名义做着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总包-分包-劳务(民工队伍),然而基于建筑业的发展方向是向大型集约化的方式发展,因为国家在大力培育一定数量的综合能力超强的总承包单位(特级、一级企业),巩固发展各专业企业单位(二级),培育健全劳务市场(三级),只有形成一定比例的各级单位数量,整个建筑市场才会趋于合理的竞争市场,维持建筑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楼上网友讨论了在工程总承包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多数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实际在以施工总承包的名义做着工程总承包的业务,这与我国的法制体系有所冲突,然而对于我们需要大力量培育建全的三级劳务市场建设相关的制度规章还不是很健全,同样在关于劳务队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角色与实际工作内容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前面说到,在资料的分包项目经理和工长栏要相应填写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那么对于劳务单位的在项目部的组织、技术人员要求是否也应有所条件限制及与工程分包单位相比管理的相同与不同点,以上之是个人一点想法,欢迎大家探讨! |
福建 宣城 | 工程造价
3 关注
10 粉丝
152 发帖
15 荣誉分
∨
简介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