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协议上写明,临时工程合计350万一次性包死,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 我想是站在哪边说话,发包方知道不需要临时围堰肯定就不认帐,因为工程量为零了,根本就没有发生;而承包方抓住“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去向发包方要钱。 |
如果施工单位的实体工程单价没提出更改的话,我觉得是施工单位的措施得力,又没有影响整体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应该给予 |
临时工程合计350万一次性包死,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 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工程量的变化是因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引起的,临时工程合计350万一次性包死; 第二种:工程量的变化不是因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引起的,临时工程合计350万一次性包死。 一般来讲,第二种解释更为合理。因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工程量(施工方案变化)增减,协议价也应增减。 |
另外说明一点,这次变更首先是因为施工单位提出来的,在第一次设计交底会议上,施工单位的老总提出使用沉井方案的,当时大家也没有想到会牵涉到临时工程中的150万出来。 设计和建设单位也基本同意了该方案,因此在那次会议以后确定了变更方案的,依据就是那次的设计交底会。 |
就是在第一次设计交底会议上施工单位提出新方案,是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标底是否和施工单位的报价接近?如果是接近价格,只能说明施工单位改进了施工方法(变更了施工方案)。应该给部份。 关于临时工程结算问题,我认为不宜包死。我最近接了件小活,原本甲方以为最好施工,但最近多雨天气,施工道路泥泞,无法行走,保底数字我花了一万元修建临时道路,最少甲方要补我基本临时道路费用。要是天气连续一个月不下雨,我就可以节约这笔开支。想当初和甲方签订“临时工程合计一万一次性包死,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那甲方就该支付这笔款子。 |
个人在工程上搞合同索赔多年,这种情况,如果是甲方的话,是不应该支付工程款的。因为主体工程施工工艺已经发生了变更,而承包商也已经接受了。临时工程合同中虽然是总价包死,但是前提条件是合同中的项目在实际中要发生。为什么要总价包死,就是指像围堰这种项目有风险,承包商应自行设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在这个工程中根本就没有发生,可以说总价的合同根本就没有发生效力,所以不应支付。解决合同的问题一定要深层的理解合同发生的条件。 |
a fei 说的比较合理,谢谢了,小花一朵。:) |
根据实际的情况大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就不多说了,我仅仅从合同字面上理解来说,根据楼主说得情况,现在是因为施工方法的改变而引起的临时工程量的变化为零了,才有这个纠纷的,首先应该理解为施工方法的改变,然后才能理解为工程量的变化,这样合同中的“临时工程合计350万一次性包死,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在这里就不应该起到对业主的约束作用了,合同中也并没有说在发生施工方法的改变时这个“临时工程合计350万一次性包死,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仍然有效阿,合同中的这句话应该理解为,在不发生施工工艺变化的情况下,工程量的一次性包死。试问,假如因某种原因该工程改变设计图纸,重新进行设计的话,施工单位是否也要收取合同中的全部工程款呢。 所以,我认为,作为业主不应该向施工单位支付这笔一次性包死的临时工程款的。 |
浙江 绍兴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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