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吗?

发表于2007-05-16     8069人浏览     31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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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17 04:36:21

 发表于2007-05-16   |  只看该作者      

2

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将涉及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理论问题,即合同订立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何为要约何为承诺?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要约一经发出其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又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要约人能否反悔将要约撤回或撤销?承诺应在何期限内作出?
希望有机会做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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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17 04:36:13

 发表于2007-05-17   |  只看该作者      

3

在建筑工程这个专业领域里,有关招标投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的解释权要优先于合同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必须再次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确定。
事实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事还是偶有发生的(其原因并不在法定的不签合同的几个条件中),而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判例都表明: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果因中标方的原因未签合同,则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因招标方的原因未签合同,原则上招标方需向中标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赔偿费。
---(补充一点)这里,是参照了定金的处理办法,还是能够解释得通的,又由于这个毕竟不是定金,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也就不翻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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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4 20:51:12

 发表于2007-05-17   |  只看该作者      

4

还是请看来源于中国招标信息网的案例吧:“已经中标还能反悔吗? ”
  建设工程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建设单位却又心生二意,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不履行招标时的承诺。百般无奈的投标人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招标时的承诺。这是安徽某地最近发生的一起招投标诉讼案件,那么这个案件是怎样发生的?法院究竟会如何处理呢?
 事情是这样的:2000年11月22日,某房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该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房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该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该建筑公司按房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房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开进了施工队伍,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房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1年3月1日,房产公司明确函告该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建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该建筑公司指出,房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房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建筑公司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房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房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房产公司的这种讲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很显然,房产公司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了房产公司违约,并判决由房产公司补偿该建筑公司经济损失196万元。
 据了解,目前建筑市场上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不签订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已发生承诺生效,同时也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单方撕毁合同的行为。当然,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项目的,也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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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0 00:24:13

 发表于2007-05-17   |  只看该作者      

5

且看招标投标法释义: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知中标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二、本条第2款规定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作一分析。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依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的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但招标文件又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的要约邀请,本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本法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该法还规定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问题。可见,本法对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和作为要约的投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相关行为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标人可能并不知道该投标已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后果并不象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那么严重。这里所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问题,在下条释义中详述。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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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0 00:24:17

 发表于2007-05-17   |  只看该作者      

6

以下是引用鲇鱼在2007-5-16 19:35:00的发言: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吗? 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工程招标单位...
中标通知书肯定不是合同,它是不能取代合同的,但作为招标工程它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制约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是不能立即进入施工的,但可以准备和筹划施工的事宜。只有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才能进入施工的。如果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就进入施工,由此产生的矛盾基本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但如果为施工所做的准备和筹划工作而产生矛盾时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方面是有法律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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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0 00:24:22

 发表于2007-05-17   |  只看该作者      

7

上面提供的这个案例,并不能完全支持“中标通知书即合同”。
事实上,法院(应该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呵呵)审定的赔偿额,主要是因为工程已经开工,这部分赔偿额中绝大多数,是属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补充:因为业主同意中标人进场干活儿了,所以法院会支持这笔费用。)
另外,此案例的最终结果,应该是这样子的: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合解了,被告向原告支付196万的赔偿费,原告撤诉。
事实上,如果不存在这种“事实上的合同”,也即楼主所说的“一拿到中标通知书就马上进场”,业主一是有权利不让你进场;另外,你自行进场了,业主不肯签合同了,你进场的这些费用是自负的。
---我已经遇到两起“发了中标通知书但不签合同”的事情了,囿于敏感性,就不举这两个项目的例子了,但最终结果是中标人拿回投标保证金,然后一个项目拿到了一点补偿费,一个项目就再没什么其他补偿了。
---另外,高院曾就这个问题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对不起,我可以确定有这个文件,但真的找不到原件了),如果“只是发了中标通知书后,又因招标人的原因未能签定合同”,那么只要负“赔偿责任”就OK了,所谓的赔偿责任,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如果有投标保证金的,按定金双倍返还原则赔偿(其实也就是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另外还赔一份给他);如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该金额的,对超出部分另行赔偿。”---一般情况下,中标人是举证不了“造成的损失超过该金额”的---补充,对于拿了中标通知书后就强行进场施工的情形,这种费用,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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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0 00:24:26

 发表于2007-05-18   |  只看该作者      

8

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吗?”本人的观点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其本身不是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它的作用首先是中标施工企业作为与建设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施工签订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约定的证明。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施工企业自行进入施工后果自负。经招标人认可中标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的,一旦产生矛盾还是有法律效率的。但不主张未签合同就进工地施工,自己承担风险的机遇很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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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0 00:24:36

 发表于2007-05-18   |  只看该作者      

9

本人的观点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其本身不是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他只是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但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业主的指示下进场施工,一旦产生矛盾,招标方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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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20 00:24:41

 发表于2007-05-18   |  只看该作者      

10

它是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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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5-19 00:03:58

鲇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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