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就XX项目AD区小市政电力工程施工事宜,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项目AD区小市政电力工程。
1.2.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CCXX项目施工现场。
1.3.总承包范围:乙方负责XX项目AD区小市政电力工程,具体包括:
A.总配电室电气工程。
B.1#、2#、3#、4#、5#箱变电气工程。
C.总配电室、1#、2#、3#、4#、5#箱变低压电缆工程。
D.总配电室、1#-5#各箱变外电源土建部分(付:具体项目详见清单及与本合同相关图纸等所有设计文件)。
1.4.现可开工部分范围:总配电室电气、2#3#4#箱变电气及2#3#4#箱变低压电缆电气土建可施工部分,1#-5#外电源土建可施工部分。
2.合同工期
2.1.可开工部分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工期:60天。
2.2.暂不能施工部分的工期及开工时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
3.质量要求与验收
3.1.质量等级评定
3.1.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
3.1.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相应费用应由乙方负担,并不因此而免除乙方的验收、发电等责任。
3.1.3.由于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系乙方提供或安装,如出现返工、修改时,相应的经济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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