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兄弟有质量创优以及安全文明创优标准

发表于2006-12-27     1786人浏览     2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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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6-12-27 19:26:21

 发表于2007-01-01   |  只看该作者      

2

不知是否有参考价值?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引导和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增强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能力,上海市质量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推荐、表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活动。为了规范推荐和表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是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一种荣誉。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活动是在新形势下质量效益型活动的延续和发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现代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此项活动对于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农业(工厂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等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择优推荐,上海市质量协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审核后确定表彰名单。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每年推荐表彰一次,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质量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是上海市范围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开展了自我评价(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附后),而且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的要求,经营绩效突出,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认真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四、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负责实施。依据推荐条件,按名额分配要求,在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填报要求,填写《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申报表》和《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企业必须由具有“自我评价员”资格的人员进行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并填写该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上报所在区县、行业质协等。
第十条 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确认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必备的材料报上海市质量协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质量协会会员与现场工作部负责,对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推荐企业的材料组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海市质量协会审定。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上海市质协对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年度“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或奖杯)、证书。荣誉称号当年度有效,可连推连获。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获得“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推荐。
第十四条 上海市质协通过举办年度表彰会议,授予表彰企业奖牌(或奖杯)、证书和组织经验交流;并在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在上海市质协企业团体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五条 受表彰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荣誉称号的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在推荐工作中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整个审定工作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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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1-02 05:38:36

 发表于2007-01-01   |  只看该作者      

3

楼主要的应该是针对某个项目实施的质量创优措施吧?
给你份原创作品可供参考
质量为工程之灵魂,要确保工程质量,大致上应做到如下六个方面:
一:以人的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人所创造的。人,作为直接参与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我们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始终应坚持“以人为本”;狠抓人的工作质量, 避免人为的失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增强人的质量观和责任感,使每个人牢牢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的搞好本职工作,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创造优质的工程质量。
二:严格控制投入品的质量。
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这是构成质量的基础,是确保质量的前提。为此,对投入品的定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实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
三: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有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的,要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而每一个分项工程都是通过每一道工序完成的。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是在工序中所创造的。为此要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重点控制工序质量。
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严格检查,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样,只要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要求,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就能得到保证。
四:严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标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就不可能评为合格。
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就是加强对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要把对质量的事后把关,转向对质量的事前控、事中控制。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质量的检查。这些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
六:严防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系统性因素,如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违反操作规程, 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势必造成不合格产品或工程质量事故。系统性因素的特点是易于识别、易于消除,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增强质量观念,提高工作质量,精心组织施工,完全可以预防系统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为此,工程质量的控制,就是要把质量变异控制在偶然性因素引起的范围内。要杜绝系统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以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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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1-02 07:33:59

YANRONGMIN

广东 郴州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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