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之行政监管及经济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之行政监管及经济处罚

一: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二:竣工验收三:保修使用四:行政监管(一)、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专业技术人员(三类)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三)、一线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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