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
内容简介
四、洞身开挖
1、钻孔及爆破作业
⑴、司钻工(开挖工)
①、到达工作面时,应先检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顶部及两帮围岩是否牢固,松动岩石锚固或清除,达到安全状态后方可正常开钻作业,没有认真仔细按此操作造成事故隐患,处以领班负责人100元罚款。
②、严令禁止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③、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装药与钻孔必须自上而下(未装药前打眼不受此限制)钻孔与装药应隔一排孔,其距离不得少于2.5m。装药现钻孔人员,必须分区域固定。严禁在己装药管的情况下用钻杆清孔,严禁在己装药管的区域内补打眼孔。
⑵、爆破工
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证方可上岗作业。
②、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不能丢失。
③、配合打眼平行装药时,严格执行司钻工的第三条规定使用风钻打眼时,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④、进入装炮位置,首先检查围岩情况,松动石块应清除干净或支护,作业区应照明良好,专用器具齐备完好。
⑤、装炮使用的脚手架,需搭设牢固,板面宽度及承重能力符合作业要求,使用高压风吹眼时,应疏散眼孔正面工作人员。以免飞石伤人。
共32页,编制于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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