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
内容简介
4.1 矿山企业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作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2 新建、扩建的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应与矿山建设的主体工程所处的阶段要求相适应。已投产生产的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包含对已经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新的开发活动可能诱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的处理。
4.3 新建、扩建的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立足于矿山开发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技术、废弃地复垦等开发环节方案,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防患于未然,尽量使矿山的生态影响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
4.4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矿山开采区,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地区。尤其是地下开采的大型矿山,即使地面未被矿山开采所占用,但受矿山开采影响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应列入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范围。
4.5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必须做好以下矿山环境问题的评估、治理工作。
4.5.1矿区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问题,指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土壤污染等。
a.采场(露天开采)、工业广场、生活设施建设占用和破坏土地、植被资源;
b.采矿废弃物堆放、尾矿库等对土地、植被资源的占用和破坏;
c.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土地、植被资源破坏和地貌景观破坏;
d.废液排放、堆积物淋滤液污染土壤等造成土地、植被资源破坏。
4.5.2矿区水均衡破坏、水污染问题,指地下水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地下水地表水污染。
a.矿坑排水、采空区切断造成的地下水均衡破坏;
b.废液废渣排放、堆积物淋滤液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破坏水环境。
4.5.3矿山地质灾害,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开采沉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以及边坡稳定性问题。
a.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引发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问题;
b.矿坑疏干排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问题;
c.固体废弃物堆积引起的崩塌、泥石流、边坡稳定性等问题;
d.尾矿坝开裂、边坡稳定性问题。
4.5.4其它矿山环境问题
如放射性、燥声、自燃、油污染等问题。
4.6 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5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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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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