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
内容简介
5.管理
5.1工伤事故的划分原则
—— 凡是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 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 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均按工伤事故处理。
──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7.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8.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9.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10.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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