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合同关系: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定了监理和总承包的合同关系;分包合同建立了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合同关系,总承包应该连带分包单位的责任:包括安全、质量和违约等。 监理人员应该通过总承包来处理分包单位的问题,如果越过总承包发布指令,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总承包是可以免于责任的,相反监理单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下发指令监理单位还是应该现下发给总承包,由总承包再下放给分包单位。监理人员千万不要图简便而越过总承包,来给自己找麻烦, |
我认为造成监理工程师越过总包单位管理人员,直接去管理分包单位的原因是:一是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或是品德问题;二是总包方不作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可能是业主找的分包单位,有的是总包方缺乏对分包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如:屋面网架分包,虽然总包方有资质,但没有这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甚至连资料都不会做。 第一种情况,总包方的负责人可找项目总监或是监理公司负责人说明问题,交换意见,必要时可提请业主更换违规监理人员。 第二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就可能越过总包方。这种事情我就经历过好几次,一般行使监理指令一式四份,即:业主、总包方、分包方、自留1份,有时还要求分包方的技术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这样便于将监理的指令、技术交底、整改意见有效地贯彻落实。在分包项目资料的形成方面,以分包方为主,总包方为辅,最后由总包方汇总组卷。 |
以下是引用试目以待在2010-4-26 13:29:00的发言: 我认为造成监理工程师越过总包单位管理人员,直接去管理分包单位的原因是... (GF―1999―0201)中是没有的,否则就是肢解工程发包(实际中存在,包括甲方指定、专业性甲方指定、纯分包性甲方指定、甲指乙定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十一、其他之规定:工程分包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
以下是引用孙胜领在2010-4-26 14:59: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试目以待在2010-4-26 13:2... (GF―1999―0201)中是没有的,否则就是肢解工程发包(实际中存在,包括甲方指定、专业性甲方指定、纯分包性甲方指定、甲指乙定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十一、其他之规定:工程分包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规定是规定,通常业主就是这么做,好的业主会与总包方勾通,仍然是由总包方和分包方签订合同,霸道的业主自找分包方,合同仍然是跟总包方签订,往往总包方也要给这个面子,虽不情愿,但也默认,故导致总包方消极管理,给监理工作带来难度。 |
[quote]以下是引用孙胜领在2010-4-26 16:45:00的发言: 五楼说的就是现在的中国建筑市场,给理论不符合。 只有面对现实,才能有好的对策。 |
之所以重申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 1、现实的建筑工程中,它具有普遍性,很多人对工程分包界定存在疑惑乃至争议; 2、工程分包是大家都会遇到的常见问题,实际过程中做法和说法不一; 3、目前国内外的执行情况不太一致。 |
在国际工程中,由于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投标、施工和诉讼或仲裁方面形成了一套自有的规则,这套规则以业主、主包商、工程师或建筑师、分包商为主要角色,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技巧。比如: 1、业主或工程师不能直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而应通过主包商该项规则是由业主、工程师、主包商和分包商的相互合同关系决定的。 根据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分包商只是主包商雇用的用来实施部分工程的人,分包商与业主和工程师没有合同关系。通俗地说,业主和工程师只认主包商,并把分包商当做是主包商的一部分看待,因此,业主或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越过主包商直接向分包商发指令,而应向主包商发出指令。 2、分包商不能与工程师和业主联系,而应通过主包商进行在国际工程承包实务中,分包商会经常向主包商抱怨他们无法和工程师联系,也无法通过工程师与业主联系。 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应用指南中的有关解释提出:“在与规范和设计的细节有关的技术问题上,如果主包商同意分包商与工程师直接联系,这一矛盾就会缓解,但应把联系情况详细告知主包商,并且在适当时候安排主包商参加。” 但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中的合同条款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分包商可以与工程师和业主直接联系。因此,在FIDIC合同项下,分包商并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与工程师或业主直接联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征得主包商同意后,分包商可以就某些事项与业主直接联系。 这些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在目前的国内,由于管理体制、发展状况等原因,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
内蒙古 阿拉善盟 | 路桥市政
19 关注
415 粉丝
563 发帖
289 荣誉分
∨
简介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