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措施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包含了完成该工程所需发生的全部措施费用。通常比如在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是招标人根据一般情况估计的项目,投标人实际措施不同的,可以对具体列项内容进行调整。可一旦工程中标后,除非合同条件中有明确的约定,工程措施项目费将以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为此,合同中往往要约定其调整的范围。 措施费包干不能绝对化。因为之所以包干肯定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内。而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多数是以原设计图纸为准的。而如果设计图纸本身的内容发生了改变,这是建设单位的权力。却不是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的,而且施工方在投标过程中的风险费也无法涵盖这一内容,即这种风险是任何承包方无法预测得到的。 换句话说,如果建设单位可以无限制的变更图纸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都包干在原合同价中,作为承包方能够接受或者愿意接受吗?显然,楼主所说的建设单位的这种做法显失公平。 所以我个人认为:由于建设单位上述变更对造价形成的影响,应该对相应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同时改变相应的措施费价格。这一点,即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应该由双方参考原合同协商解决。 |
同意楼上意见!施工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变更是在施工方进行部分工程后才开始的,工程量变化了,措施费用也要相应变化! |
这部分费用要增加的,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单价,一般来说在合同上要注明单价是按中标价的,在工程中尽量不同意施工方的单价,即使施工方有异议,也可以参考审计单位的意见的 |
那么,“措施费以总价包干,不因工程变更等因素而调整”,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如果可以调整的话,那么这个包干还有意义吗? |
我个人认为业主单位的签证也没有错,毕竟联系单的签证依据是合同,既然合同约定了是包干的措施费,那么作为业主的办事人员只能这么签证。 另外我觉得你损失的只是人工费和台班费,原谅我说话不好听,就当免费帮忙了。业主觉得你不计较,这几千块损失其他地方能找回来的。 主要矛盾还是合同签的不够明确,就如同3楼朋友所说的,一般包干也是明确一个范围的,比如是某版本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或者是投标文件范围内。不然的话底下经办人的难度就大了,主要还是协商吧。 |
个人觉得在变更发下去之前这部分还没有施工,那措施费不应该补偿,但因已发生施工,且这部分是由建设单位的原因引起的,这部分费用应该给予补偿,但是我觉得,施工单位不应该太按合同办事,未免太显死板,上面工程量并不大,容易在业主心里形成不好影响,在一些小的工程费用上,你可以让业主知道这个事情,但并不需要一定要签证下来,还是跟业主搞好关系,什么都好办。 |
这个问题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 从双方的角度考虑都存在一定的道理 楼上说的很清楚 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 中国并不是一个完全按照合同办事的国家 不过一般情况下 措施费是包死的 不会因为工程变更 而增加措施费 其实 建设单位不会无缘无故的进行变更,有权利 但不一定会乱用 措施费都能包的住的 当然 施工方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理解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据理力争 |
广东 娄底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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