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对于费用定额有个补充 1、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 2、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取费,在10000m2以上的,按建筑工程一类标准取费。 其中: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如果下面共用有人防地下室时(人防是局部区域), 那地下室上面的楼栋全部高套一类,还是仅人防所对应的区域高套一类? 比如:1~4#楼是共用连通的二层地下室,在负二层有部分人防区域,该人防区域对应的是3#楼的位置。其余区域为非人防区域。现地下室单列工程,1~3#楼地上各单列工程。1#楼按费用定额应取二类。如果按该规定应为二类还是一类?4#楼是四层,是否也应该高套一类? 谢谢 |
江苏 南京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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