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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薪酬管理,优化内部分配关系,有效激励员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兼顾国家、股东、公司与员工利益,建立与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生产率相适应的动态薪酬机制,完善以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和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的薪酬分配体系。
(二)通过优化薪酬制度设计,使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联系,员工成长目标与公司发展方向有机统一,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凝聚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是指薪酬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个人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在公司薪酬体系设计过程中,通过市场薪酬调查,同业比较,个人价值与企业需求平衡,实现外部公平;通过严格的工作分析,优化岗位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岗位价值,实现内部公平;通过个人能力激励与个人绩效激励的结合实现个人公平;通过专业培训、企业共同价值观的灌输和严细的访谈征询,实现过程公平;通过员工文化提升和价值追求的统一,实现结果公平。
(二)竞争性原则
为获取竞争优势,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树立积极导向,公司薪酬结构实行多元化;整体薪酬福利水平相对领先;公司薪酬的价值取向以强化团队责任和压力传导与个人绩效比较相结合,实现个人竞争能力与公司竞争能力的提高。
(三)激励性原则
综合考虑个人能力激励、团队责任激励、企业绩效激励,通过对团队和个人的绩效考评,使员工的薪酬收入与公司(责任单位)的整体绩效、部门(项目团队)绩效和个人绩效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四)经济性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水平,进行薪酬总额控制;保证利润合理积累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力价值平衡。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利润的增长幅度,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合法性原则
薪酬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度。
第四条 实施范围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第五条 适用对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岗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六条 薪酬制度
公司薪酬制度包括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和协议薪酬制。
(一)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计发周期,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单位经营者收入的薪酬制度。
(二)岗位薪酬制是指以岗位责任、技能、工作强度、环境等要素和贡献为依据确定岗位任职人员收入的薪酬制度。
(三)协议薪酬制是指针对企业急需的高端特需人才或市场化程度高的技能人才,由双方协商确定收入的薪酬制度。
第七条 薪酬单元包括:基薪、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船员休班工资、绩效工资、船员津贴等。
第八条 薪酬结构
薪酬结构类型 | 适用范围 | 薪酬结构 |
年薪制 | 公司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 基薪+绩效工资 |
岗位薪酬制 | 两级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陆地操作人员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
船 员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船员休班工资+船员津贴 | |
协议薪酬制 | 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专家、市场化程度高的技能人才 | 基本收入+绩效工资 |
第三章 年薪制
第九条 适用范围:公司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年薪 =基薪+绩效工资
(一)基薪是单位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管理难度等因素确定,主要考虑单位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战略责任、总资产报酬率及全年平均员工人数等指标。
(二)绩效工资是根据单位经营业绩及个人贡献,经过考核评价确定的浮动性年度收入。
(三)年薪制具体按照《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岗位薪酬制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岗位薪酬制适用于两级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船员、陆地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 岗位序列
依据岗位性质,公司岗位划分为管理序列、专业技术序列、船员序列、陆地操作序列。
(一)管理序列包括两级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序列包括工程技术类、船舶技术类、勘测设计类等专业岗位。
(三)船员序列包括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岗位。
(四)陆地操作序列包括陆地生产、操作、服务等岗位。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岗位按其职责分别纳入管理序列、专业技术序列和陆地操作序列管理。
第十四条 岗位薪酬结构
岗位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船员休班工资和船员津贴。
(一)基础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单元,标准为每月1000元。
基础工资由公司确定,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规模效益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年功工资是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的薪酬单元。由主管部门认定工龄,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进计发。
工龄 | 年功津贴月标准 | |
中交系统 单位工龄 | 1-10年(含) | 10元×本段工龄 |
11年及以上 | 20元×本段工龄 | |
其他单位工龄 | 10元×本段工龄 |
年功工资每年1月份调整。
(三)岗位工资是依据员工岗位职责和工作难度、工作环境确定的工资,是体现不同岗位间劳动价值差别的薪酬,体现员工的岗位工资水平及等级,具体见附件3。
陆地人员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调节系数
船员岗位工资=船员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调节系数
其中,船员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1.38
注:船员月岗位工资标准按全年月数除以理论在船工作月数,即岗位工资标准的12/8.7=1.38倍核定[理论在船工作月数(365-104)/30=8.7] 。
岗位工资调节系数值由公司根据社会劳动力价格水平、企业效益统一确定。
(四)船员休班工资
船员休班工资是依据船员所在船舶的岗位责任、工作难度和岗位贡献等综合确定的正常休班期间享受的工资。具体见附件3。
船员休班工资=船员休班工资标准×休班工资调节系数
船员休班工资调节系数值由公司根据船员市场价格水平、企业效益统一确定。
(五)船员津贴是指依据船员岗位的特殊环境、工作风险或所需资质等因素发放的薪酬单元,包括船岸差、自航船船员关键岗位津贴和普通船员技能津贴。
船岸差标准如下:
船舶状态 | 船岸差标准 |
航行、施工、修理期间 | 10 元/工作日 |
停泊、封存期间 | 4 元/工作日 |
自航船舶关键岗位责任津贴标准如下:
船舶等级 | 船长 | 轮机长 |
特一级自航船 | 80元/工作日 | 60元/工作日 |
特二级自航船 | 70元/工作日 | 50元/工作日 |
一级自航船 | 60元/工作日 | 40元/工作日 |
注:关键岗位是指取得自航船舶相应等级适任证书,并履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职责的相应岗位。
普通船员技能津贴是指普通船员通过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在船工作期间享有的津贴,标准如下: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 | 普通船员技能津贴标准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一级) | 400元/月 |
技 师(职业资格鉴定二级) | 200元/月 |
(六)其他津贴按照专项管理办法(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薪酬,按期或按单项工作考核计发。计发依据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岗位、技能、劳动纪律及绩效、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等综合因素。
(二)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 协议薪酬制
第十六条 公司急需的高端特需人才或市场化程度高的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制。协议薪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依据人才市场供求关系、地区薪酬水平、个人工作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协议薪酬按照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协议薪酬结构分为基本收入和绩效收入,两者比例一般为40%:60%。
第十八条 对执行协议薪酬制的员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按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收入。
第六章 薪酬的计发
第十九条 基薪、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本收入按月计发。
第二十条 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正常休班期间计发基本工资和船员休班工资。船员休班工资按休班天数计发。
船员日休班工资=船员休班工资/30
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的计发
(一)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定比例×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员工日岗位工资。陆地人员日岗位工资=岗位工资/21.75;船员日岗位工资=岗位工资/30。
(二)见习期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日见习工资的50%。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四)员工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
(五)年薪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年薪中含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薪酬的计发
(一)一个考勤月内培训累计不超过5个(含5个)工作日,为短期培训,短期培训不扣薪酬。一个考勤月内培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部分,为脱产培训,脱产培训期间计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二)船员休班期间被单位委派参加培训,按出勤日计发培训补贴,标准为每日50元。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间薪酬的计发
(一)员工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二)员工一个考勤月内事假不超过2个(含2个)工作日的,期间只计发基础工资。一个考勤月内事假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期间停发薪酬。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执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待遇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医疗期待遇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 | 医疗期待遇月标准 |
1-10年(含)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50% |
11-20年(含)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60% |
21-30年(含)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70% |
31年及以上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80% |
医疗期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实得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按照国务院及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由社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待遇按国家及地方《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旷工或被国家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薪酬待遇。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岗位工资调节系数、船员休班工资调节系数由公司依据社会劳动力价格水平、企业效益、员工劳动生产率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年薪制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层级应用,不作为正常在岗时薪酬计发依据。
第二十九条 社会招聘新入司的员工劳动合同设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间待遇按照岗位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条 院校招聘毕业生见习期间月工资标准如下
见习人员 | 硕士研究生 | 大学本科 | 大学专科及以下 |
见习工资 | 3500元 | 3000元 | 2500元 |
(一)员工在船见习期间发放船岸差。
(二)员工见习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负担部分自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员工岗位及薪酬调整,当月不变,次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公司内部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动的,调出单位负担员工调动当月基薪、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船员津贴、基本收入,并负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第三十三条 新员工报到日在15日以前(含15日),按全月计发薪酬;报到日在15日以后,按半月计发薪酬待遇。
第三十四条 境外工作员工的薪酬按《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境外工作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全年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公司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总额的核定和分配按照《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健全员工收入台帐,如实记录员工薪酬数据,长期保存纸质档案及电子文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天航人字〔2011〕395号)、《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派遣制船员薪酬管理办法》(天航人字〔2011〕592号)、《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见习生管理办法》(天航人字〔2007〕219号)、《项目年薪制管理办法》(天航人字〔2007〕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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