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表于2005-07-07     2387人浏览     5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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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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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问题
  目前,不少人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混为一谈,认为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工程监理。其实两者在工作内容方面是有区别的,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是不同的。从工作内容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的管理等,去年部里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从目前的法律关系上讲,对规定的某些工程项目(如国家投资项目、影响人民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
  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推行,社会各界已经接受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因此既要看到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共同点,也要清楚两者的差别。我们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和放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并要重点抓好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认同。对于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的关系还可以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探讨,在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
  黄部长的工作报告中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程监理工作已经作了全面部署和规划,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重点强调今明两年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监理企业竞争比较激烈,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损害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影响了监理行业的信誉。这次会议上,提交给大家讨论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后还要进行认真的修改,争取尽快印发,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监管职责。
  1、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管理,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目前还存在着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企业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而其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理监管网络,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对那些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取得资质后又转出注册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资质;对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也要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资质、资格审批的标准和要求,调整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努力使受理、审批工作实现规范、公开、透明、便捷。在受理、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今后对监理企业不再进行年检,但不年检不等于政府部门对企业不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加以解决。
  2、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监理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来,大家对监理市场中存在的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但由于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难,缺乏处罚依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部里起草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款。这个规定出台后,各地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对在监工程的专项检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配套、人员数量配备、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要登记在案,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3、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近几年,通过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监理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够,还在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封锁和垄断,影响了全国统一监理市场的形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做法进行检查清理,全面清除妨碍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障碍,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尽早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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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工程监理的制度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自去年以来,我们就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2号部令)进行了修改。今年三月份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上,大家提出我部的几个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程序上都大同小异,建议能够合并。目前,我们已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个企业资质管理部令进行了整合,已提交部法规司,争取近期出台。
  关于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的修订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方面,如甲级监理企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25人改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25人,同时也分专业工程类别规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最低数量要求。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引导企业吸收各类执业人才,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其二,解决目前企业资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要求较高导致的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挂靠、卖证、买证问题。第二,注册资金方面拟做调整,甲级拟由100万元调为200万元,乙级拟由50万元调为100万元,丙级拟由10万元调为50万元。第三,取消了一些专业工程类别的丙级监理资质,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设丙级资质以外,其他专业工程不再设丙级资质,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和审批上述丙级工程监理资质。
  2、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规建设滞后,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注册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虚假注册、人证分离、执业监督力度不够等方面问题。
  第一,要抓紧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我部1992年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18号令)已有13年,18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的管理,我们已对18号令组织了修订,下一步还要进一步与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商,争取在年内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解决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存在的会考不会干,会干又考不过去的问题。要会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合理设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标准。要按照监理行业的特点、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的需要,科学设置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实践考核内容、并尽可能结合各专业工程监理的特点,将考试重点放在监理工程师实践能力的测试上,解决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实用性问题。
  第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今年4月份,我部已经会同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组织召开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各部门形成了三点共识,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实行统分结合;二是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对目前各部门已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类人员如何纳入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办法。目前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工作方案草稿,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下一步还要加强协调,尽快形成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我们对目前各地设立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如何纳入统一体系进行管理也做了考虑,争取一并解决。
  第四,抓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目前建设领域设立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中,只有监理工程师制度还没有建立继续教育制度,而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在新修订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拟增设继续教育制度。但如何抓好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这项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要认真研究。要重视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不能使继续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能把继续教育培训作为创收的途径,要使继续教育真正起到完善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作用。要不断研究探索继续教育的方法,使继续教育丰富多彩,如实行网上培训或自学,集中测试的办法,这样既可以督促技术人员学习,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3、进一步研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规范监理市场交易行为。关于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问题,大家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监理的招标投标要考虑监理工作的行业特点,不能简单套用施工招投标的办法。在正常情况下,同一地区各个监理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的差距应该是不大的,投标报价的差距也应该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而作为提供管理协调服务的监理企业,其为业主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资格及经验、专业配套能力、企业业绩和信用等等。黄部长强调,工程监理招标重在选“人”、选“企业”,而不是简单地看价格。因此,部里在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考虑了上述问题,但是还要认真研究,力求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科学、公正、公平,符合工

 发表于2005-07-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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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着看着很让人振奋,但愿政府能实实在在的作些实事

 发表于2005-07-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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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监理收费过低已使得监理企业经营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长此下去,形成恶性循环,使工程监理流于形式,直接导致监理工作质量的下降,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辨别是非!

 发表于2005-07-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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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方面,如甲级监理企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25人改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25人,同时也分专业工程类别规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最低数量要求。
好事一件!

ds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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