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发表于2005-09-20     28586人浏览     19人跟帖     总热度:10  

设计变量单、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签证单是工程实话过程中常用的三种联系方式,它们在工程决算中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当三都中有冲突时,以那个“单”为准?各有说法。一个变更在有了设计变更或工程联系单的情况下,是否还应补充工程签证?请大家来这发表一下自己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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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9-20   |  只看该作者      

2

如果三者是因果关系,那么就应该各自都有作用;
如果三者没有相互联系,那么也是各自起各自的作用;
如果三者相互冲突,就应该按照实际实施的结果来结算(但是要符合规范要求);
如果三者都没有实施,并且有冲突,那么就依据时间最晚的执行(但是要符合规范要求);
以上文件要经过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均认可才能有效.
个人观点,大家交流!

 发表于2005-09-21   |  只看该作者      

3

个人认为,应当以工程签证单为准,因为工程签证单是对实际情况的记录;
但是如果工程签证单的记录不实就另当别论了

 发表于2005-09-23   |  只看该作者      

4

个人认为,按现在的规范法规来说,只有设计变更单才能作为真正的结算依据,工程签证单只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它只是在实际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但结算最终通过审核,成为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还是必须有设计院下发符合实际要求的变更,所以说签证可作为手段,但最终还是得靠设计院下发的正式设计变更单来实现。

 发表于2005-09-23   |  只看该作者      

5

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往往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只有少部分人懂得结算的真谛,当然也有明白人装糊涂的。其实不管你是什么单,最终要通过结算资料中的隐蔽记录或其它验收资料反映事实,来复核单上签的东西是否属实。

 发表于2005-09-24   |  只看该作者      

6

谢谢各位仁兄的捧场。但我个人认为,这三种“单”都可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决算时都应按“单”调整(当然,这个“调整”要符合合同及规范法规的规定)工程造价,只是它们所代表的内容有所不同而已。设计变更单及工程联系单(指已经通过设计、监理、业主/甲方及施工单位会签的),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记录,代表的是在竣工图中能反映出来的内容;而工程签证,是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在竣工图中反映不出来的工程量(费用)变更项目所进行的记录。因此,已经有设计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的变更项目,是不需要也不能再进行工程签证的。然否,请知道的各位同行留言指正。

 发表于2005-09-25   |  只看该作者      

7

从效力来说,设计变更单效力较高,但理论上应该通过监理发变更指令才有效,这么说就是监理变更指令最有效力,但工作实际是经常通过监理转发了事。
工作联系单是不正规的做法,工作联系单一般不做为结算依据,正确的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该是使用工程变更申请单,这在所有的监理规范都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再根据工程变更单出设计变更,也有一般变更就不再出设计变更的,这时候工程变更单可以做为结算依据。
在有的行业,清单计价,所有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都要通过计量签证单进行签证。实际就是中间计量表。这时候,签证单是要以变更依据才能签证。
也有的行业,是做为一种一般变更的确定。
清单计价,应以监理现场计量为准,设计不宜管现场工程量,只应该管方案。

 发表于2005-12-08   |  只看该作者      

8

各位同行,我这就有个问题了,到底在工程中,哪些东西应该做经济签证,哪些作变更或联络单呢,图纸反映不出来的走签证还是联络单呢,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呢???请各位同行发表意见~~

 发表于2005-12-08   |  只看该作者      

9

只有设计变更单才能作为真正的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单只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工程款结算,也就计量依据)

 发表于2005-12-08   |  只看该作者      

10

说说我个人的意见吧:
1、设计变更单:因原设计图纸中部分内容的变化而由设计单位发出的对原内容的更替文件。
2、工作联系单:由业主或监理下发的,命令或指示承包商进行某项行为的文件。
3、工程签证单:这个不好笼统地定义了,但总之,是由各方签字确认了的,承包商为实现某目标而投入的人力物力。
为什么我先要给上面这三个概念先下一番定义呢?因为,要讨论楼主的问题,必须先明确概念,而不能将其泛化,否则讨论就无法进行。
好了,先说这个设计变更单。对于设计变更,可以说,并不是所有的设计变更都会影响到合同金额的!还有些设计变更单,其中的内容更需要拆分出来分别进行计算。
举个例子:在我们的钢结构合同中,连接部分是由承包商包干的。这时候,我们的设计就钢结构进行了变更,但在具体结算时,就只能计算变更中涉及截面尺寸的内容,对于连接件部分,则不予计算。
再来说说工作联系单,在另外一帖中,我已提出过,工作联系单只能作为“提出”合同金额变更的依据,但并不是“合同金额变更”的充分条件,具体的“合同金额变更”还得通过“工程洽商费用单”或“工程签证单”的方式来落实。
OK,说到工程签证单了,工程签证单在某种意义上,并不等同于“工程洽商费用单”,因为后者对合同金额的影响是确定的,而工程签证单只是证明了承包商为某事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但这里面是包含了在未能明确责任的情况下,业主先对承包商的投入进行确认,以便在明确责任后进行合同金额变更的情形的。因此,最终是否会按签证单上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合同金额变更”,还有待进一步的澄清和确认。
好了,我个人觉得解释完这三个概念,也无所谓讨论不讨论其冲突或者其他什么的了。

gzh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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