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生产的要求。条文中所说的“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家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这里所说的“防护标准”,是指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标准,是指国家关于人防工程抗武器杀伤破坏和承受武器破坏效应能力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不同的防护等级标准,如抗力要求、防毒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标准”,是指防护建筑应具有的抗预定武器破坏功能的结构强度和性能的规定,如对防护工程建筑、结构、安装方面提出的强度、措施等质量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的各个方面,除了执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规定为: 一、设计。设计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的重要内容。审查设计文件是确保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落实的重要环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设计文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计未经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施工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操作,直接关系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是百年大计,施工中必须依据施工图,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操作,搞好质量监督,保证质量。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需要,成立相应的施工指挥或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必须实行
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严禁不具备条件、不符合级别要求的施工单位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的质量跟踪管理和组织好工程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本地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三、竣工验收。这是检验和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工程验收必须遵守自验、初验和正式验收的程序。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重要的指挥所竣工后,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自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初验,初验合格后6个月内,报国家人防办组织验收。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组织验收。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初验后,报市人防办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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