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别瞎掰,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有条件的!

发表于2018-01-31     1131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40  

81.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前提是什么?

工程项目总承包,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采用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前提是:
1)工程范围及内容明确。
2)工程地质条件准确。工程地质条件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质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等。
3)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可行。规划条件包括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限制性条件,指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如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性指标等;指导性条件,指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4)勘察设计深度满足桩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量确定的需要,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如防水、防渗、防腐、保温等的工程特征和主要材料(设备)名称、材质、规格型号、使用部位及数量要求明确,能够编制出工程量误差不超过±15%、工程变更引起合同约定价款调整不超过±5%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
5)联合体或集团公司内部项目管理主要技术人员稳定、利益取向一致。
6)政府和业主对工程项目的价值取向以及建设需求、建设标准确定,与工程总承包人权、责、利关系及风险范围与调整幅度或风险系数划分明确。
这六大因素,是引起合同价款大幅度调整的主要原因,是采用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前提。

82.工程项目总承包,甲乙方的职责是什么?

建设单位的职责是:在项目前期,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通过方案优选、方案优化、限额设计、总价合同及风险分担等,控制投资总额;依照合同约定,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履行合同。
总承包单位的职责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展精细化设计,实现设计和施工的合理交叉,缩短建设工期;审核单体工程施工图文件,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施工优化,节省项目投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83.工程总承包的内容包括哪些?

工程总承包的内容包括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部件构件制造、设备采购安装及装饰装修等,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全面负责。

84.建设单位应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能进行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才能进行工程总承包。小型、简单的建设项目,可在方案设计文件获得相关部门核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在取得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工程总承包。

85.政府对节省投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何奖励?

《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7]58号)规定: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

86“新居配”工程项目总承包操作流程及相应要求有哪些?

“新居配(新建住宅强电配置)”工程项目总承包操作流程及相应要求是:
1)初步设计包括电气设备初步设计(强电部分)经过行政审批,且满足强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需要。若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包括电气设备图(强电部分),可按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电气设备图(强电部分)编制。
2)编制强电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费和施工费,均以单价包干形式列示,不具体细分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费和施工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清单项目内综合考虑。
3)清单项目综合费用包括的工作范围及内容、技术要求及标准是:
(1)工作范围及内容:
供电工程设计总承包费总额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具体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设备(装置)的采购、安装和调试,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2)技术要求及标准:
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长沙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供电工程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是:
每户建筑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15-2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80-260平方米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12-15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30-180平方米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130平方米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90平方米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6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电力电缆需使用铜芯电缆。配置的电缆电线、设备(装置)需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原件。
(3)包干总价及单价确定方式:
工程总承包包干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之和(招标前可暂按总建筑面积计算),乘以《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2289号)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单价,以八五折执行(参考)。
其中,供电工程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l瓦,收费标准提高1%,但投标优惠应当执行。
配电间费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湘建价2016第160号文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文件另行计算,但不高于13元/m2。
4)报预算审核机构审核,并取得招标控制价。
5)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签订要求:
投标人应对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进行明确承诺,并保证在供电企业按时送电,及时维护、维修的同时,不另行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6)特定要求:
要求投标人事前取得供电企业针对该项目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供电、维护、维修的书面承诺函;投标费用必须承诺包干价包括实际施工,与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地点、部位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加。
     要求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在合同范围内实施合同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进行合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湘建价2016第160号文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文件另行计算,以八五折结算

87.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完成哪些报批(审)手续?

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完成以下报批(审)手续:
1)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总平面规划图(草图)。
2)核发选址意见书和选址通知书(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部门按控规核发项目地块相关设计指标即选址通知书。
3)通过用地预审(国土部门):建设单位应提交用地转用相关资料,国土部门进行用地现场公示。
4)通过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应提交环评报告书,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公众调查,并进行环评报告项目现场公示。
5)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改部门)。建设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从立项审批到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前期审批文件。
7)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水利部门):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域补偿费,缴纳弃土押金,提交弃土场意向协议。
8)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书,建筑设计方案批复和环评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9)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办理供地手续(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用地审批意见书。
11)施工图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12)人防审查(人防办委托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13)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部门委托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1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局委托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1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新居配”工程项目总承包依据性文件: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市场化的通知》
长发改价商〔2017〕151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浏阳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抓紧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7〕9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实行市场化问题会议的备忘》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市场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新建住宅小区的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进行配套,其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开发建设单位所发生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三、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5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小区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电设施通道、位置布局与建设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并应就相关涉电项目邀请供电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六条  开发单位应负责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高于《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其建设和维护费用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市价格、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价房〔2012289号)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村民自建房。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二、计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收费标准
1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94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4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按每平方米93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3浏阳市、宁乡县按每平方米85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4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米75元结算
5、不收取维护费。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我局及“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及收费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临时(基建)用电、非住宅、多层低密度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长价房〔200712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上述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由我局审核后执行。
七、为方便结算,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20121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2011320日至20111231日仍按原标准执行(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河南省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室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止的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
  第七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质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第八条为便于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
  供电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配电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供电企业应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用电条件;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未采取前款方式建设的,供电企业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九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接受电力管理、住建等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建设的,应当负责其建设的配电设施(含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
  第十条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电企业参加配电设施验收。
  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配电设施,交付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经验收合格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依法与配电设施产权人订立协议,办理资产承接和委托管理手续;供电企业负责计量装置()以前的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抄表到户。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接收住宅配电设施后,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
  第十三条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应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收取的配电工程款,应建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住宅项目配电工程款计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在房价外加收。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61日起实施。

来源:湖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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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01-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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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掰,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有条件的!

闫珮珮

北京 门头沟区 | 园林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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