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林暾,泰禾锦辉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王琛,泰禾锦辉公司机电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3.白金玉,泰禾锦辉公司君谊大厦项目工程部水暖工程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张兵,泰禾锦辉公司工程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5.张玖,星河公司天津分公司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6.左凌,北京中际三立装饰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7.王付成,百合公司君谊大厦项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8.李志民,天津市祥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君谊大厦消防管道改造施工工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9.于扬,泰禾锦辉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0.王旭东,泰禾锦辉公司君谊大厦项目精装工程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1.步贺源,泰禾锦辉公司君谊大厦项目室外装修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2.李阳春,星河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3.万良萍,上海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洁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4.隗三保,上海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洁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5.邵凤根,百合公司员工,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6.张永照,陆国春秋(北京)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7.陈聚友,陆国春秋(北京)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的责任人员
1.高鹏,河西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建委、房管、街道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细,未能有效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致使“12·1”重大火灾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职。
2.郭寅,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负责街党工委全面工作。作为友谊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中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郑从贵,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办事处全面工作。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中,履行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刘金玲,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问题;对2017年9月收到关于君谊大厦消防隐患信访举报的整改情况监管及后续跟进、督察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将消防隐患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毛怀志,河西区友谊路街道武装部部长,代管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人事和内部管理工作,不具体分管业务。因其接到过隐患报告,但未及时向上级汇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陈旭,河西区友谊路街社会事务管理科副科长,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在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排查工作中对盛捷友谊服务酒店(即君谊大厦1号楼)“零隐患”上报;在群众信访举报君谊大厦1号楼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整改情况监管及后续跟进、督察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将消防隐患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徐国棨,河西区友谊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综合执法大队全面工作。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火灾涉及大楼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拆改房屋结构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王宝玉,河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支队支队长。未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在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检查,使企业“无证施工”情况持续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李喆,河西区房管局房产管理科科长,负责房产管理科全面工作。履行区域内房屋安全使用行政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君谊大厦1号楼作为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在实施装修过程中拆除38与39层之间楼板并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等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张宇轩,2014年8月任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审核科科长,负责友谊路街消防监督工作。2017年以来,对其管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君谊大厦依法实施了消防监督检查,且就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约谈了单位负责人,但其未能深刻吸取北京大兴火灾教训,没有及时再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上负有失察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职(级)处分。
11.赵雅娟,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人员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李权,2014年8月任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验收科科长,负责天塔街消防监督工作,协助张宇轩负责友谊路街消防监督工作。2017年以来,对其管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君谊大厦依法实施了消防监督检查,但其未能深刻吸取北京大兴火灾教训,没有及时再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上负有失察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13.陈维西,市建委工程建设处副处长、调研员(主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和施工许可管理。未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对未报建备案和无证施工行为失管,没有落实报建备案和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翟国利,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站长,负责承担对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津从事施工经营的资质审验工作;对核准进津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实施监督管理。未对该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施工经营资质进行审验及专项检查,未履行外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李金华,天津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区县指导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不到位,对君谊大厦1号楼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地住宿的隐患,存在指导督查不利、不到位,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孙超,市国土房管局既有房屋管理处处长,负责全市房屋使用、修缮、拆除和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未按规定部署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导致河西区房管局对本职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对建设单位违规拆改房屋结构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指导、监督河西区房管局配合街道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赵年伏,河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分管区消防、信访、司法等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河西消防支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力,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诫勉谈话,个人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作出深刻检查。
2.张海青,河西区房管局副调研员,分管房产管理科。对房产管理科履行区域内房屋安全使用行政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
3.夏洁,河西区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分管社区居委会全面工作。其街道群众信访举报君谊大厦1号楼消防隐患后,虽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但由于施工仍在进行中,谊景村社区居委会对整改结果跟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警示提醒。
4.杜国信,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实施诫勉谈话。
5.么达,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消防总队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
6.李学义,河西区政府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不到位,履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不力,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批评教育,个人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作出深刻检查。
7.河西区委、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特别是在北京“11·18”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仍未能引以为鉴,避免火灾发生,责成河西区委书记贾凤山代表河西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8.泰禾锦辉公司存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施工人员集体住宿;未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手续,擅自委托施工单位拆除38层至39层之间楼板,形成共享空间;擅自要求消防施工单位拆改楼内消防设施、排放楼内消防水箱内的消防用水,致使消防设施失效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泰禾锦辉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敦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施工人员集体住宿和消防设施失效等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泰禾锦辉公司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泰禾锦辉公司主要负责人余敦成处以2016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2.1184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