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水暖通风与防排烟设计导则

发表于2018-05-04     2188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837  

水暖通风与防排烟设计导则_2

 第一部分:采暖设计

  1采暖室内设计温度的取值

  1.1设计集中采暖的民用建筑,其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宜采用16-24℃。

  1.2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取值。

  卧室、起居室(厅):18℃,厨房:15℃,有淋浴及热水供应的卫生间:25℃。

  1.3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剧场建筑、幼儿园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医院建筑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

  2采暖热媒及温度

  民用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2.1采用散热器集中采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供回水温差与工作压力,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中全部采用金属管道连接时,热媒供水温度≤95℃,供、回水设计温差≥25℃。

  2)当系统中管道采用热塑性塑料管连接时,供水温度≤85℃,供、回水设计温差≥20℃,且工作压力不宜大于1.0MPa。

  3)当系统中管道采用铝塑复合管-非热熔连接时,供水温度≤90℃,供、回水设计温差≥25℃。

  2.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大于10℃。同时应按计算地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该规程表3.1.2的最高限制。

  3.采暖热负荷计算

  3.1采暖热负荷计算之前,应先校核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满足相应节能标准:

  1)居住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对应地区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公共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对应地区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计算。

  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它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外门附加率。

  2)高度附加率:与上述三种附加耗热量不同,它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15%。

  3)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1.8公式计算确定。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5℃时,应计算临室传热;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也应通过计算确定。

  4)计算全面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室内计算温度可比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降低2℃,或取常规对流采暖系统计算热负荷的90%~95%,且不计算设有加热管的地面传热损失。

  5)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媒供热量,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或向土壤的传热损失。

  6)热负荷计算应扣除采暖房间内部的得热量,如室内设备散热量、热物料的散热量等。

  7)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冷风渗透计算,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2.8及附录D进行计算。

  (1)6层以上的建筑应按附录D中公式D.0.2-1~D.0.2-5进行计算,6层及6层以下的建筑可按换气次数法计算各房间冷空气渗透量。

  (2)外门缝隙渗入的冷空气可根据实际长度如下确定:阳台门的渗透空气量,可按相应朝向和相应级别窗的单位长度缝隙渗入的冷空气量的两倍计算;住宅防盗门可暂按2级窗计算(2.5~4.0m3/m.h);普通外门可暂按1级窗计算。

  4.室内采暖系统

  4.1集中供热系统的计量:

  1)集中供热系统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室内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当安装户用热量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当采用其他分户计量方式时,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的热量结算点。

  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图纸中应明确热量表的具体名称、规格(管径)、公称流量等。

  3)热力站计量和监测:

  (1)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参数检测与热计量装置。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量应分别计量。

  (2)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楼栋热计量:

  (1)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于建筑物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4.2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4.3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对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4.4分户热计量及室温控制:

  1)在楼栋或者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每户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2)采暖系统的形式及系统调节: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4.5居住建筑:

  1)住宅采暖系统供、回水主立管宜采用异程式。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热量表前应设过滤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得设于套内。

  2)户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为实现室温调节和控制,可采用双管系统和单管跨越式系统。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如采用双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高阻力两通温控阀;如采用单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跨越管及低阻力三通温控阀。

  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自动控温的调节阀;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实现分室自动温控。自动控温可采用自力式的温度控制阀、恒温阀或者温控器加热电阀等。

  4.5不管采用何种户内采暖形式,均不应将本户内的管道、设备进入他人户内。

  4.6散热器采暖系统

  4.6.1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器的影响,对散热器的数量进行修正。

  4.6.2住宅在确定散热器数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考虑到户间传热的情况,可以对室内散热器片数作适当附加,但所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户间传热负荷不宜大于房间供热设计热负荷的30%。

  4.6.3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

  4.6.4散热器不应使用淘汰产品:如四柱813、M132、大60、小60、圆翼形长翼形铸铁散热器。

  4.6.5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漆。

  4.6.6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尤其是选择高压散热器时应在图纸中明确散热器的工作压力。

  4.6.7幼儿园内幼儿活动场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防护罩周边应为圆角。老年人居住建筑内的散热器安装时,宜采用暗装或加防护罩。

  4.6.8建筑高度超过50m时,散热器采暖系统宜竖向分区供热。

  4.6.9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管直供。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6.10电气用房不应采用对片式散热器。钢制散热器与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热水采暖系统中使用。当变配电室需安装散热器时,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放气阀、泄水装置。

  4.7水力计算和水力平衡:

  4.7.1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供热管道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4.8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系统阻力的计算结果。室内采暖系统计算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

  4.8.1机械循环双管系统和单管水平串联系统的阻力平衡计算中要考虑散热器中水冷却产生的自然循环压力。

  4.9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装置。

  4.10采暖设计热负荷、系统阻力及所选的散热器数量,管径应匹配,不应过大或过小。

  4.11热水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末端和回水干管末端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

  4.12低温热水辐射采暖

  4.12.1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4.12.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4.12.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户内使用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当供、回水管材采用塑料管道时,塑料管材的选用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4.12.4加热管使用条件可按使用条件4级选用。常用管材:聚丁烯(PB)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交联聚乙烯(PE-X)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其中PB、PP-R和PE-RT管材可以采用热熔连接;PE-X管材必须采用专用接头机械连接,地下敷设部分不应有接头。

  4.12.5.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

  4.12.6.在加热管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4.12.7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4.13采暖管道

  4.13.1除地板辐射和设分户计量的采暖系统埋地部分外,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管道应采用钢管,包括普通焊接钢管(含镀锌钢管)和无缝钢管。设有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户内系统,优先采用热镀锌钢管。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方式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13.2散热器采暖系统,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连接时,塑料管的选用应按加热管使用条件“级别5”选用。

  4.14采暖水平干管和立管,应计算其热膨胀量,并且管道的热膨胀应有必要可靠的补偿措施。具体做法可按以下执行:

  4.14.1热补偿计算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技措:暖通空调。动力》3.3.2条中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计算热伸长量的室内管道安装温度宜取0℃~-5℃。

  4.14.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技措:暖通空调。动力》2.4.11条。

  4.14.3固定支架和方形补偿器、波纹补偿器的设置要求可参见河北标05N1有关章节。波纹补偿器和套筒补偿器的内压力较大,其两侧固定支架推力应进行计算。

  4.14.4宜利用弯曲管道的自由段长度。自由段长度及固定支架的L型补偿器长边、短边距离可参见05N1-172页。

  4.14.5宜利用管道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时,应设补偿器。

  4.15注意固定支架的设置与管道穿越防火墙时的固定措施不要发生矛盾。

  4.16采暖系统的安全措施

  4.16.1热水采暖系统应有可靠的定压、补水措施(含膨胀设备、安全阀设置)。

  4.17管道穿越变形缝墙、建筑物基础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4.18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在管道穿过处采取固定措施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4.19管道要穿越地下室外墙、地下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1.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可选05N1-P207中做法。

  2.穿越有严格的防水要求的建筑物时选用柔性防水套管,可选05N1-P209中做法。

  4.20采暖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图书馆书库、档案库等重要房间。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管道宜焊接。

  4.21建筑物内供回水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并优先选用半通行地沟,不得采用直埋敷设。

  5.采暖系统施工与验收

  5.1采暖系统水压试验:设计人应通过计算或估算,确定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或顶点工作压力,再根据采暖系统的具体形式,按照GB50242-2002/8.6.1的要求,提出本系统的顶点试验压力,而不是将与设计无关的条文照搬照抄。应该注意的是,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水压试验分两步进行:首先按GB50242–2002/8.5.2规定的试验压力

  分别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两次,水压试验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系统水压试验。

  5.2当设计未注明时,管道坡度应符合GB50242–2002/8.2.1的规定。

  5.3散热器水压试验应符合GB50242–2002/8.3.1的规定。

  第二部分:通风与空调

  1.住宅的通风空调设计

  1.1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应提供用户室外机安装的位置和条件。

  1.2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无泄漏的的竖向风道,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

  2.厨房通风

  2.1厨房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2排风系统应有脱排油烟措施,尽可能高空排放,并不得对周围环境、周围房间造成伤害。饮食建筑油烟排放不应大于2.0mg/m3。

  2.3当室内工艺布置无法确定,应做好预留安装通风设备的位置和条件,如提供土建风道、预留用电容量、风机安装位置等。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及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当多层或低层住宅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需要采用户内室内燃气壁挂炉采暖时,应设置专门的进气和排烟通道。

      第三部分:防排烟设计

  1.一般规定:

  1.1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1.2民用建筑符合表8.1.2中限定条件的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防烟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排烟可分为机械排烟方式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自然排烟系统

  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优先使用自然排烟。

  2.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能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净面积应符合规定。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3.机械防烟系统---加压送风系统

  3.1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除常规要求设加压送风场所外,还应注意: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即便有可开启外窗,仍应设加压送风。

  2)非高层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不能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裙房部分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加压送风。

  4.正确计算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送风机全压应满足要求。

  1)非高层建筑加压送风计算风量与GB50016-2006/表9.3.2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2)高层建筑加压送风计算风量与GB50045-95(2005年版)/表8.3.2.1~表8.3.2.4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1)塔式高层建筑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两座楼梯应分别设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GB50045-95(2005年版)/6.1.2.)。

  2)地上和地下同一位置设置楼梯间且在首层用防火门隔开时,其加压系统的风量应叠加,同时满足地上和地下加压送风的要求,且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加压送风口的选型应正确,风口风速控制合理(应按风口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布置位置正确,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并输出动作电讯号,与加压风机的联动控制应可靠。

  6.机械排烟系统

  6.1根据建筑物内部条件,表8.1.2中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3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挡烟垂壁)等进行分隔。

  6.4非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GB50016-2006/表9.4.5的规定;

  6.5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小于GB50045-95(2005年版)/8.4.2条的规定。

  6.6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全压应满足最不利环路的要求。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可采用专用排烟风机或离心风机。在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停止运行。

  7.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

  7.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7.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宜设在竖井内;

  7.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7.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及地上密闭场所,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机宜与排烟风机连锁控制,补风风管设置的防火阀熔断温度70℃。

  8.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

  8.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并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8.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建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

  8.4排烟口风口风速控制合理,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按风口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

  8.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9.其他要点

  9.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排烟系统的室外排烟口应保持必要距离,避免发生“短路”,具体距离可按GB50016-2006/9.4.7条执行。

  9.2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9.3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的部位,必须设防火阀。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要求,动作温度应明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在防火阀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9.4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或在支风管上设置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排油烟风管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9.5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9.6管道和设备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10.地下汽车库的防排烟设计

  10.1面积大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机械排烟(GB50067-97/8.2.1)。排烟系统的设置宜按每个防烟分区设置。

  10.2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排烟、排风、进风及补风机房(GB50067-97/8.1.5)。

  10.3排风、排烟量计算要正确,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时)计算确定。自然补风要有保证,机械补风应符合GB50067-97/8.2.7的规定。

  排风、排烟等系统上防火阀、排烟阀等消防设备与控制中心的联动控制应可靠。

       第四部分:节能设计

  1.居住建筑

  1.1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取值。设计集中采暖的其他居住建筑:如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应按现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逐项、逐时计算。

  1.3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计算出各系统的总阻力,并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

  1.4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临室传热引起的附加耗热量,但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的总热负荷内。

  1.5集中供热系统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室内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当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当采用其他分户计量方式时,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的热量结算点。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2.其他要点

  2.1设有集中采暖的单身宿舍,采暖系统应满足分室温控的要求。

  2.2散热器应采用内腔无砂型散热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2.3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漆。

  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3.采暖管道保温:

  3.1采暖管道设在管井内、不采暖房间及有冻结危险的地方时均应作保温,保温材料厚度及绝热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4.公共建筑

  4.1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应按现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的计算。

  4.2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供水或回水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系统阻力的计算结果。在每个供热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4.3根据水力平衡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采暖和空调冷热水系统冷热水泵应分别设置。

  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功能,并应考虑实行分区热计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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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05-04   |  只看该作者      

2

值得收藏学习了

 发表于2018-05-11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3

不错的东西啊,谢谢分的好东西。

 发表于2018-05-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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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通风与防排烟设计导则_1

卡卡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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