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纠纷的解决

发表于2018-08-09     547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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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完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的市场体制是一项重要任务。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虽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只是其中一项子工程。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筑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定的法律形式。它贯穿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众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是建立一个完善健康的建筑市场的基本条件和法定保护措施。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必将在建立统一的、开放的、现代化的、机制健全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主体严格性、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履行长期性、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等特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充分重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对合同的性质、工程的范围、内容、工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安全生产、工程保修、奖罚条款、双方的责任等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力求条款完善,用词严密、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权利和义务明确。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1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是保障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建筑业发展的基石。贯彻落实《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建设项目参与者的合同法律意识,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2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条款

  1.2.1合同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承包人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1.2.2合同管理中的进度控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要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检查承包人所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

  1.2.3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发包人作为工程费用的管理者,处于工程计划与实际支付的关键位置,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准确计量,对工程费用进行合理计算,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动态全过程管理

  1.3.1合同订立前的管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项目规模大、工期长、资源配置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程序要求严格、各环节连续性强等特点,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和全面履行,必须采取谨慎、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如:做好市场预测、招标组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

  1.3.2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经过招标或直接发包,协商一致,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平等自愿拟定合同条款,使合同合法、公平、有效。

  1.3.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补充完善。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

  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含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建设工程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的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的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的争议;合同是否能单方解除的争议等。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能协商解决,有些却无法协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对于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2.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成因

  2.2.1主观方面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可见,主观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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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22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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