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工程造价审计中几个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

发表于2016-08-30     720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92  

勿庸置疑,工程造价审计已成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造价人员投身到审计事业中来。作为其中的一员,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疑难造价问题,如何处理?发表个人的一点看法。为表述方便,本文案例均未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影响。

一、报价明显过低的清单项目,未按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如何确定审减额?

往往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之时,工程已交付使用,对于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清单项目,审计发现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返工处理并不是最好的办法,这个时候一般会依据惯例确定审减额,扣减承包商的工程价款。如果这些清单项目报价明显过低的,如何确定合理的审减额就会产生争议。

例如某道路工程,图纸设计沿路侧设置波形梁钢护栏共3000米,立柱间距为3m,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承包商报价为41.35元/m,而招标控制价为358.96元/m。经现场核对,实际施工的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间距为4m,少施工立柱及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共250个。按照承包商报价组价子目分析,每个立柱及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价格为5.23元,审减额为1307.5元;按照招标控制价组价子目分析,每个立柱及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价格为70.89元,审减额为17722.5元。那么,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哪个价格确定审减额?

个人认为,应当按照每个立柱及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价格为70.89元来确定审减额,理由如下:

1、招标控制价清单单价一般经过三级审核体系审查,是较为适中的价格。承包商报价清单单价仅约为招标控制价的1/9,明显是不平衡报价,它的作用仅是正常结算下的依据。当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时,审计单位所确定的审减额,应当与承包商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得利数额相等。本例中承包商的不当得利数额,应为正常按图施工的实际工程费用与偷工减料施工的工程费用之差,也就是17722.5元。

2、从投资的角度上来说,招标控制价已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给足,其总额是实施工程的价格上限,承包商报价总额是招标控制价限制下的正常施工的全部合同报酬。承包商采取不平衡报价,对部分清单项目单价进行调整,本质是将低报价清单项目的工程价款转移到高报价清单项目之中。因此在本例中,承包商不按图纸要求施工,故意偷工减料,可以视作波形梁钢护栏实际支付价格为358.96元/m,而非41.35元/m。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倘若建设单位要按图纸内容对已建波形梁钢护栏进行修补,其费用肯定远远不止1307.5元,如果审计单位按每个立柱及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价格为5.23元来确定审减额,就违背了“公平”这一基本原则。

二、报价为零或为负的清单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设计变更取消,是否应当审减工程价款?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对清单项目报价为零或为负的情形如何处理,并没有详细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文件,对于这类情形的规定大不相同,有的地方规定即使投标人某一清单项目报价为零或为负,只要在一定额度之内,仍视为有效报价;有的地方规定不得出现这类情形,否则直接废标;还有的地方对这类情形没有具体规定。现行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所确定的评标办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允许漏项或低于成本报价,“综合评估法”却无此规定。这就导致我们在进行决算审计时,会遇到清单项目合同价为零或为负的情况。

例如某道路工程,图纸原设计18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共计2025m2,承包商报价为-44.36元/m2,招标控制价单价为38.52元/m2,后经设计变更取消。那么审计人员是否应当进行审减,审减额如何确定?

个人认为,应当进行审减,理由如下:

1、承包商将某些清单项目报价为零或为负,其实就是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本质也是将这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价款转移到高报价清单项目之中。这种清单项目未发生变更,可按照承包商报价予以结算;一旦变更取消,承包商就减少了施工费用的投入,从而获得额外利益。

2、承包商将某些清单项目报价为零或为负,属于明显的低于成本报价,是一种投机行为。目前有一类观点认为,承包商将某些清单项目报价为零或为负,是一种让利行为。笔者不赞成此观点,一是因为承包商如果要让利,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等诸多方法来调整报价总额,保持报价总额不变而调整部分清单单价的目的不是要让利,而是要额外获利;二是现行的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文件,并没有采用“最低价中标评标法”,不需要承包商在报价上过度让利。

3、审减额可以参照招标控制价单价与承包商报价之差(本例中为38.52-(-44.36)=82.88元/m2)来确定。

三、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招标控制价组价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费用,工程结算报告中以漏项为由增补工程价款,审计人员应如何认定?

工程招标阶段,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疏忽,导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与图纸不符,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某道路排水工程,雨水进水井共设计205座,均设置雨水口路面周边加固措施,招标工程量清单“雨水进水井”项目特征中对此内容没有描述,但招标控制价组价列入了“雨水口路面周边加固”定额子目并计取费用。工程结算报告中以清单漏项为由增加“雨水口周边加固”项目,按142元/座增补工程价款,共计29110元。对于这笔款项,审计人员是否应予以审减?

个人认为,审计人员不应当审减,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9.4.1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备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发包方应负全责。

2、应当说,在本例中,招标控制价组价列入了“雨水口路面周边加固”定额子目并计取费用,在结算时应该视作发包方就雨水口路面周边加固措施这一工程费用作出了支付承诺。承包商根据设计图纸报价,应当知晓雨水进水井中要采取雨水口路面周边加固措施,并要加以考虑。在工程结算报告中再以清单漏项为由增加“雨水口周边加固”项目,从发包方的角度来说,是重复计算工程成本。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为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规定:“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因此,即使是重复计算工程成本,承包商以清单漏项为由提出增补工程价款,也是合理的。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招投标阶段工作不扎实不严谨,另外,现行的评标办法文件规定不细致也是一个原因。造价审计人员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对违规或恶意行为要对症下药、找准对策,这样才能减少审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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