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墙
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除必要的出入口外,围墙应连续、整齐。
2、 围墙的尺寸、构造、材质遵循当地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规定。
●围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围墙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起,在主干道旁不得小于2.5m,其它部位不得小于1.8m。
●围墙设置应考虑内外侧排水,以保证安全。
3、围墙可采用砌体式或装配式。
●砌体围墙须设置埋深不小于300mm的基础;围墙墙厚180mm,设置压顶。
●位于主干道旁采用装配式围墙时,墙底部应砌砖(高200mm宽180mm),装配式围墙材料建议采用轻质定型钢板。
二、大门
1、工地应设置主要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大门。
2、 主要出入口大门的形式、尺寸、材质应工艺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大门净宽不应小于6m。
●当采用有门楼的结构形式时,大门净高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消防车辆和大型施工机械通行要求。
3、 主要出入口大门的一侧围墙外立面设置知名地产集团LOGO(执行知名地产集团VIS规范,由项目部提供) 。
●制作尺寸由围墙高度决定,不可自行变更LOGO高宽比和颜色。
三、门卫室
1、 工地大门处应设置门卫室,并配备值班人员。
2、门卫室推荐采用定型金属(不锈钢、铝合金、塑钢等)制品,亦可采用砌体结构。门卫室面积不得小于4m²。
3、 施工单位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四、洗车槽
1、 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洗车槽,高压清洗装置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驶离工地的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2、洗车槽尺寸、构造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和施工合同规定。
五、施工道路、场地硬化
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办公生活与材料加工区域地面应硬地化处理。
2、 场内主要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施工消防的要求,兼作临时消防车道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4m。
●道路、场地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
●污水应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排水系统。
3、当施工道路与永久性规划道路路线一致时,施工道路路基应按永久性道路设计标准施工,且路面标高应利于永久性道路路面的施工。
六、办公、生活区
1、 办公、生活区与施工区之间应划分清晰,设置固定分隔。
分隔方式可采用砌砖、栏杆、装配式围墙等,高度不低于1.5m。
2、 临时用房不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因场地限制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
3、 宿舍内禁止煮饭、炒菜、烧水,禁止燃烧木柴、炭火、垄煤、液化气等明火取暖。
4、宿舍内禁止任意拉线接电,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5、宿舍应集中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
6、寒冷季节应按当地法规要求集中供应热水、暖气。
7、在建工程内不得违规住人。
七、安全管理
1、 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依次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设置位置为主出入口大门内侧或外侧。可采用户外宣传栏形式或镶于围墙外墙面。
●五牌尺寸为0.8m×1m(宽×高),平面图高1m、宽度视实际情况定。
2、 施工单位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安全宣传栏。
●公示牌应包括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施工环节)、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公示牌尺寸为2m ×1.5m。设置在主出入口大门内外侧显著位置,可并列于五牌一图之后。
3、在生活区与施工区之间主要通道旁、安全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
4、每栋楼应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内容包括楼号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姓名不电话号码等。标识牌尺寸为1m×1m。
5、施工区域、危险作业部位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与部位和作业相适应的安全标志标牌。
6、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施工单位应保存应急救援演练的资料。
八、垂直运输设备
1、 工地每台塔吊转动臂的一侧须设置集团标识( 执行知名地产集团VIS规范,由项目部提供)。
2、 制作尺寸由具体环境决定,不可自行变更LOGO高宽比和颜色。
3、 塔吊底部设安全围护栏。
●围栏应定型化、工具式,封闭高度不小于1.5m。
●施工人货梯、井架物料提升机入口处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要求见“安全通道”。
4、 塔吊、施工人货梯、井架物料提升机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在醒目位置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
●未经验收及检测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 井架物料提升机(货用)不得载人。
6、 塔吊、施工人货梯、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开机人员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将证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机箱内。
九、临时用电
1、当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时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和动照分设(动力开关箱不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当施工现场不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不原系统保护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2、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变压器应设置防护围栏。
●变压器围栏可使用竹(木)或定型工具化材料(如PVC、钢材)。变压器防护高度不小于2m。
●在围栏醒目位置悬挂“当心触电”和“禁止攀登”警示牌。
4、 配电房应采用砌体结构,高度不小于3m。配电房应配灭火器材和消防砂池。房内悬挂操作规程牌,配电柜上贴电路系统图。
5、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应设置防护,并统一编号。
6、 临时用电电线可架空、桥架敷设,不可埋地;电缆可架空、桥架或埋地敷设。
●电线不得固定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埋地电缆应设立“地下有电缆” 标志牌。
十、高空作业
1、 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和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或盖板。
●水平洞口长边大于1.5m时须在四周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挂密目安全网。长边小于1.5m时设置盖板。
●垂直洞口和属于高处作业的临边须设置围栏。
2、 所有防护围栏高度不得小于1.2m,屋面层临边防护高度不得小于1.5m。围栏应连续、稳固,不得使用木、竹竿材料。不得用警示带、活动围板、铁马等作为临边防护。
3、 电梯井道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
●当地规定有硬质防护要求时必须遵守。
4、 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不平台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轮子有停靠锁死装置。平台台面铺板严密,平台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5、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临边防护,防护应在土方开挖前完成。
●基坑边不得堆载,防护外侧应设置截水沟,防护栏上张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6、 深基坑应设置不少于二处上下通道。
●通道防护要求不脚手架通道一致。
十一、脚手架
1、 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
2、 结构外脚手架封闭高度(架体和安全网)应高出作业面1.5m以上。
3、脚手架上下通道宽度不小于1m,侧面设置二道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第二道高度居中),斜道面上铺间距不大于300mm防滑条。
防护栏杆刷间距400mm红白相间油漆。
4、 应及时办理脚手架分段验收,并在架体醒目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验收牌尺寸为0.8m×0.6m。
5、 每层结构脚手架挡脚板采用红白或黄黑相间油漆。第一道设于二层楼面处。挡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
6、 剪刀撑钢管刷间距400mm红白相间油漆。
7、 每二层楼面在脚手架外醒目位置设置楼层标识。
十二、卸料平台
1、 卸料平台侧面防护高度不小于1.2m,周边应防护严密。
2、 卸料平台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应在内侧面醒目位置张贴验收合格牌,标明限载值。
3、 卸料平台不得与脚手架有任何连接。
十三、安全通道
1、在楼栋的一层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防护棚,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防护棚用木板或钢板铺设密实,不得采用铁皮或竹桥板。防护棚长度对高层建筑不小于6m,多层结构长度不小于3m。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棚顶采用双层防护。
3、防护棚不得附着于脚手架。
4、有车辆通行时,防护棚应实行人车分离。
5、通道应保持畅通、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杂物。
十四、集中加工区与材料堆放
1、钢筋加工、砂浆搅拌、木加工、门窗(铝合金)的加工制作场地应在总平面布置中统筹安排,现场集中设置。
2、加工区地面应硬化,室外场地排水通畅。
3、室外加工区应设置防护棚,在塔吊覆盖范围内的防护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4、木工加工场应配置灭火器,及时清理木屑、废料。
5、未加工的钢材应架空堆放,设置标识牌标明其产地、规格、进场日期、检验状态等。
6、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应分类堆放,在旁边设置标识牌,标明其规格、编号、使用部位等,防止用错。
7、项目当地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或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严格执行。
8、不得人工拌和砂浆或混凝土。
9、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状态等,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10、进场的周转材料应堆放整齐,堆放方式和高度应能满足安全要求。使用过的周转材料及时分类集中,堆放高度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11、施工现场模板材料堆放要求:分类、规整并且要求有良好的排水措施,模板的堆放高度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十五、施工现场消防
1、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高压水泵。
●消防水管必须是金属管,直径不小于50mm。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加压水泵应独立专线、并保持不间断供电。
●每层应设置临时消防栓接口,每层配备消防水枪、水带,放置在临时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位置。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并配置水桶、灭火器。
十六、废弃物、垃圾处理
1、可回收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等应分类集中存放,及时清运。
2、不得在现场焚烧或掩埋废弃物、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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