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有效进行工程造价管理

发表于2006-05-17     1274人浏览     2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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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落后观念,确立全过程控制投资意识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就是在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研究比较,把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力求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阶段的造价控制互相关联,这就要求我们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使工程的计价、审查、确定、结算、决算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奖惩措施。同时,如何合理地确定造价,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匹配,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由于工程建设一般周期较长,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项目的初始阶段难以确定一个正确的造价。随着工程的开展与深入,对该项工程的了解也更加全面,从而造价的估算也愈加合理。因此,工程造价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必须在建设全过程,按照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多次计价,即按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精度,以充分体现造价的合理性。
2、多年来,我国的建设项目普遍忽视了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重要性,造价控制的重点主要放在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甚至在工程决算阶段,因此经常出现投资超限的现象。有些项目甚至在建成后投资大幅超过计划,从而建设了大量效益不好的工程。所以,我们必须更新观念,重新认识,总结出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方法。
3、工程造价控制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但控制重点应转移到项目建设的前期,即转移到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投资决策后,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设计阶段。
4、凡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监理和造价控制制度的工程,均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尚未实行这种制度。由于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设计成果的造价也会因为经验、水平或其它因素的影响而差别较大,设计思想保守,又会使工程造价居高不下,所以,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和造价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有效地进行控制工程造价
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含造价监理)制度。通过对设计过程的监理,使设计趋于合理,造价控制在限额范围内,真正做到用最小的投人取得最大的产出。另外一方面是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方法,这是被实践证明的有效途径,它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这种“限额设计”能有效地控制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为使“限额设计”达到预期目的,应该做到参与设计人员必须是有经验懂技术经济的设计师。他们设计的成果必须是实用、先进而且造价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另一方面是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因为设计成果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并不是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所以多方案比较是衡量其实用性、先进性和经济性的重要手段。
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就是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各部分的造价有专人负责;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就是严格检查监督各阶段设计,用技术经济的观点审查设计方案,深入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就是动态地比较造价的计划值与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根据设计的进展情况调整设计方案。
我国工程设计领域长期以来没有做到技术与经济的优化结合。技术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保守,使设计成果的经济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因此,我们现在应该解决的问题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组织、技术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经济分析、技术比较及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是十分重要的。造价工程师应该全面地掌握和运用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设计、施工文件。以合理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抓住计量支付这个关键环节,认真审核支付申请,使每笔资金都能得到合理控制和支付。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控制外,还需要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收集各种价格信息,了解价格动态,整理分析各种造价资料等。显然,没有丰富的经济知识和扎实的技术功底是难以完成上述工作的。这就对造价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是以市场为中心对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计价的多次性,与建设过程相对应的各阶段造价是动态地反映了项目的总造价。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设计阶段未考虑周全的因素往往暴露出来,导致设计变更,造价也随之变化。这就需要造价工程师对建设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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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如何规范工程造价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加上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品牌竞争、集团企业间的吞并愈演愈烈,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当今社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现状尤为突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时刻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形势的考验。

  国家政府一再重申,承接工程项目不准垫资带资,许多权威人士也一再要求合理价中标。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报价竞争方式却似乎愈演愈烈。最低价中标成了发包商的首选,随之,要求补价、变更、停工抗议、偷工减料、行贿受贿、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均由此产生。

  可以想见,不规范的承发包方式、竞价方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多大危害!规范工程造价(报价)已刻不容缓,工程价值和造价相背离的现象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一、建筑市场实际报价状况分析

  由于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承发包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低价中标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很多发包方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的价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造价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将工程造价一压再压。盲目压价的后果,最终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发包方和承包商到时只有自食苦果。

  二、必须严肃执行《建筑法》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发包商和承包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被惩处甚少。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是:业主对工程造价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工程造价随业主的意志而定,在压缩造价及节约开支等的利益驱动下,发包方希望工程造价越低越好,同时也掌握了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任务难的心态,承发包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由此产生。实际上,业主方和承包方都有意无意地违背了《建筑法》的规定。片面强调“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承包方始终会处于下风,不太可能要求发包方按合法、合理和正常的市场规律进行发包。本人认为这是对工程造价的一种误解,工程造价必须有法可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规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确定下来。

  三、完善造价(报价)计取方式

  1、按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取

  政府关于工程造价计取方面的规定已比较齐全,各类定额相继实施,这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定额确定了一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材料、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以及它们的价格。国家发布的各类文件也是一种规定,定额量的调整、机械费的补差、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台班的调整等,都比较科学适时地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要素进行了规范。此外还有国家和有关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的一系列规定,如工程款预付、市场信息价格调整、工期延误的造价变化等。

  2、按市场实际采购价计取

  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按定额计算的工程量的争议不大,主要是对材料的“市场信息价”和“市场实际采购价”问题的争议。因市场不稳定因素,造成材料价格变动大,政府信息价发布时间滞后(一般差1个月左右),这使承包方在报价时按信息价报价显得吃亏。因此,本人认为按实际采购价报价是合情合理的,同样也是合法的,这些主要关乎承包方利益的内容,承发包双方均须在合同里约定。

  目前我们一直延用的方式是定额计价方式,但定额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某项工程造价的永久不变的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适时发布对各种定额的调整,各种价格变化的公布,但“市场信息价”滞后引起的单价争议亟需完善。我们常说:“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但事实上控制量都不一定能够控制,至于指导价和竞争费就更为承发包双方所滥用了。量价分离在实际操作上,对量的概念比价的概念要小得多,一般认为,量是一定的、是死的,而价是可变的、活的,这就造成很多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很容易达到工作量的统一而纠缠于它们的价格。事实上,同样的工作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会导致工作量的不一致,在工作量的调控上还是有一定余地的。

  四、政府要进一步督导规范报价

  如何避免目前建筑市场的压价之风,规范建筑工程造价市场?这是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政府主管部门、咨询代理机构、承包商、发包方、建材厂商和供应商等许多部门,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方法予以规范。

  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工程造价(特别是单价计取)工作的“立法”,使工程造价工作有法可依。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而竞争力又往往主要表现在价格上的竞争,工程造价的管理显然是承包方经济管理的中心节点。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建筑工程“造价的形成”、“造价的落实”这两个课题上进一步完善,要使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造价(单价)确立依据和动态的宏观调控对造价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前提下,培育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机构必不可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该机构应该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或审核,应该努力培养这样一种氛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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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dh

广东 永州 |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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