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术语 2.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2乘客平均换算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算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3存车换算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达到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9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10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地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 8.1.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就应大于20m。 8.1.9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8.2公共加油站 8.2.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表8.2.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万m2) 0.12 0.18 0.25 0.30 8.2.3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工》的有关规定。 08.2.4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8.2.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 附录A车型换算系数 A.0.1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货运车型换算系数-表A.0.1 车型大小 载重量(t) 换算系数 小 <0.6 0.3 0.6-3.0 0.5 中 3.1-9.0 1.0(标准货车) 9.1-15.0 1.5 大 >15 2.0 拖挂车 2.0 A.0.2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2的规定。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表A.0.2 车种 换算系数 自行车 0.2 二轮摩托 0.4 三轮摩托或微型汽车 0.6 小客车或小于3t的货车 1.0 旅行车 1.2 大客车或小于9t的货车 2.0 9-15t货车 3.0 铰接客车或大平板拖挂货车 4.0 A.0.3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表A.0.3 车种 车长范围(m) 换算系数 微型汽车 ≥3.5 0.3 出租小汽车 3.6-5.0 0.5 小公共汽车 5.1-7.0 0.6 640型单节公共汽车 7.1-10.0 1.0(标准车) 650型单节公共汽车 10.1-14.0 1.5 ≥660型铰接公共汽车 >14 2.0 双层公共汽车 10-12 1.8注:无轨电车的换算系数与等长的公共汽车相同。 A.0.4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4的规定。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表A.0.4 车种 换算系数 自行车 1 三轮车 3 人力板车或畜力车 5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需”;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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