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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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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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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