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要按照地方财政、物价等部门规定,办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需必要手续。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认定标准,做好本地区内拟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3)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依托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发展一批职业技能鉴定站点。
(4)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考评人员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
(5)加大检查力度,对于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人员,采取公开信用信息、暂停相关工作直至清出目录清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