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对配电级数加以限制:
1、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各级低压配电柜或配电箱宜根据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3、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4、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柜备用回路,可为总回路的25%。
|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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