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借鉴来的,在我国被随意肢解、涂改成了中国施工监理,再结合中国特色演变成这种模式。
但是未曾想到,画虎不成反类犬,造成了监理水土不服,强制维持尴尬局面和困境。
监理制度自1988年试点开始,于1996年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至今,社会对监理人始终是褒贬不一,争议纷纷,以至于,如今提出取消强制监理的呼声日益渐长。
1988年11 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试点阶段及监理业务的内容。
1989年7 月建设部印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推广阶段内容为11项工作任务,由此而形成了“三控制、一管理”。
1995年7 月建设部签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全面推行阶段,明示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2002年7月发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提升了监理旁站工作的规定。
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至此,“安全”被正式纳入工程监理的范畴。监理业务的范围及监理工作的风险急剧增加。
2009年建设部发布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份文件中的一段话,至今仍记忆犹新,原文是这样写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注意:是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监理单位。现如今,这份文件已废止,新的37号文却删除了这段话。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中有一段话为: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你管的项目,在若干年后出事,一样可以追究你的责任,退休了也不例外。
2014年注定会是监理行业的历史记载年:国家有关部委有意改革强制监理制度,鼓励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缩小强制监理范围。
2017年7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建设部在2018年3月8日颁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随之又相继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以上这些文件均是给监理增压的。为了规范行业行为,政府部门煞费苦心。但是,起到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原因不在这。
2018年3月16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等项目),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可以不实行工程监理。
继上海、北京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后,厦门住建委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厦建工〔2018〕173号明确提出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随后,2018年9月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局发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监理的“安全责任”和“甲方的诸多问题”都还没搞清楚,频繁的发布对监理行业发展存在弊端的文件;无疑给如此高压的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考试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当头一棒。
监理工作原本就已很繁重,责任很大,政府部门不听监理人的呼声也罢!还在频繁的发文增加难度。
监理制度从1988年试点,到1996年全面推行,到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后监理承担安全责任。再到2017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部分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之后,上海,北京,厦门等地相继发文。
也不完全取消,也不加强管理力度。现阶段的监理生存现状极其尴尬。
以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业30年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