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二级造价师《讲义》

发表于2019-08-29     553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50  

第一节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一)《建筑法》相关内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一)《建筑法》相关内容
1.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国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监理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授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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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9-08-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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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师《讲义》

阳阳ysj

北京 门头沟区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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