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DOC版

发表于2007-04-23     1135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
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氨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8-93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一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3.l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3.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民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3.3生活垃圾理镇场不得建立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d.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e.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4.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4.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7cm/s。
4.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4.5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井),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cm,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4.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4.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然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cml,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4.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利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4.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4.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5.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在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6.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醉、臭气浓度。
6.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6.2.1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g/m3
6.2.2氨、硫化氢、甲硫酸、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一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7.l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阳(BOD5)的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O97-82一类海域。
7.2.2对排人GB3838一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一级指标值。
7.2.3对排人GB3838一88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一级 二级 三级
悬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 30 150 600
化学需氧量(CODc) 100 300 1000
氯氟 15 25 -
大肠菌值 10-1―10-2 10-1-10-2
7.2.4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正中的三级指标值。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f入市政部门协商。
7.2.5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7.2.2和7.2.3的规定。
7.2.6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8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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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4-23 19:31:12

gxdd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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